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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补充协议_杭州仲裁委员会_示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常用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愿意就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以下仲裁补充协议: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指印或盖章) 日(指印或盖章)
操作指引:
(1) 如果在以前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中未签订仲裁条款,或者签订的仲裁条款不明确的,可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上列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2) 签名盖章的要求,同上述2.仲裁协议操作指引中的第(2)(3)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