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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_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用_人民法院

通知书(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用)


人民法院
通知书


() 民特

仲裁委员会: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因 (写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本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通知你委于年月日前重新仲裁,并将仲裁结果书面告知本院。
特此通知。
附:
人民法院() 民特 号民事裁定书。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用。
2.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3.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4. 通知书应当附中止撤销程序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