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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服务合同

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为更好地明确甲乙双方合作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 项目模式
1.1 甲方作为一家互联网销售公司,委托乙方为其挑选并培训具备一定互联网直播销售知识与技能的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 服务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1.3 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4 合同期包含 个培训孵化周期,各培训孵化周期安排如下:
请填充
1.5 服务内容
1.5.1 挑选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
(1) 按照甲方的需求,每个培训孵化周期内,乙方负责在社会市场上筛选一定数量致力于长期从事互联网直播销售工作的人员,并及时通知甲方挑选并确定拟由乙方培训孵化的人选。
(2) 每个培训孵化周期内,乙方提供给甲方挑选的人选数量占甲方需求数量的比例不低于 %(百分之 ),以确保甲方能够挑选到足量且符合甲方服务需求的人员。
(3) 甲方挑选并确定拟由乙方培训孵化的人选后,甲乙双方签订《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人员挑选确认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1.1.1 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
(4) 乙方对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实际培训孵化周期一般不少于 天,最长不超过 天。每一培训孵化周期自甲方挑选确定人选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乙方对选定人员培训孵化的内容和形式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方案》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5) 甲方挑选确定人选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培训孵化工作,并在培训孵化周期结束后将甲方挑选确认的人员指派给甲方试用考核。甲方的考核要求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考核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6) 甲方对乙方指派的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期限为 个月,从乙方将被考核人员指派到甲方工作场所当日开始计算。在考核期限结束后,被考核人员符合甲方考核要求的,甲方与被考核人员签订适宜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等)直接合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解除与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且不得阻碍、干预甲方与销售人员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解除、调整等事宜。
(7) 在考核期限结束后,如被考核人员不符合甲方考核要求的,甲方有权将被考核人员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挑选确定与培训孵化替补人员。
1. 项目服务费用
1.1 服务费用
1.1.1 就符合甲方要求的被考核人员,甲方应按为¥ 元/人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1.2 付款方式
就每个被考核人员通过甲方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对应的服务费用。
1.3 用工费用
1.3.1 双方确认,无论被考核人员最终是否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均应如下约定支付用工费用。
1.3.2 乙方为甲方培训孵化并指派给甲方的被考核人员,在考核期限内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用工关系),甲方应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用工费用。在考核期限结束前,乙方与被考核人员之间为劳动关系(用人关系),乙方负责被考核人员全部薪资金额的发放。
1.3.3 考核期限内,甲方每月按照被考核人员网络直播销售额的 %(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用工费用,但每名被考核人员每月保底用工费用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3.4 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每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个月被考核人员所发生的用工费用。
1.4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商务辅助服务
增值税率:6%
2. 服务要求
2.1 培训孵化期内,乙方负责被考核人员的岗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2 培训孵化期内,乙方负责被考核人员所掌握的互联网直播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乙方不得将评估不合格的人员指派给甲方进行考核。
2.3 乙方指派给甲方的被考核人员应具备互联网直播销售技能,具备良好的运营思维、助播思维、场控思维、客服思维
2.4 乙方应提供被考核人员的一切真实身份情况。
2.5 乙方保证提供的被考核人员只为甲方提供网络直播销售服务,不在任何第三方企业兼职。
3. 保密
3.1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4. 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调整被考核人员业务培训方向。
4.2 考核期限内,甲方负责被考核人员指派期间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
4.3 考核期限内,除被考核人员有不服从甲方考核安排、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等情形外,甲方不得单方终止考核。
4.4 甲方保证考核期限内按时支付被考核人员全部劳务费到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负责支付被考核人员的薪资。
4.5 甲方调整被考核人员管理制度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
4.6 在考核期限内,如乙方指派的被考核人员因健康、体质、安全等实际情况不宜继续进行考核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被考核人员退还给乙方,乙方重新为甲方培训孵化补充人员。
5.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5.1 如被考核人员在考核期内单方终止考核,或者考核期满后与甲方正式合作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终止与甲方合作,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为甲方培训孵化新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
5.2 在履行合同时,如甲方选择确认的人员因健康、体质、安全等实际情况不宜进行培训孵化及试用考核的,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及时提供候选人员供甲方选择。
5.3 甲方挑选确认拟培训孵化的人员名单后,乙方不得违约将相关人员派遣至其他单位,如有违约,应按照每人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4 转包约定
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除部分辅助性工作以外,不得转交第三方完成。
6.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在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受损,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6.2 甲乙双方在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商业信誉受损,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6.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6.4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被考核人员劳务费用,如乙方没有按照其与被考核人员的约定支付给被考核人员,造成被考核人员单方终止试用考核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按照甲方已支付该考核人员的劳务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培训孵化新的补充人员。
6.5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一方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违约当月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总额的20%(百分之二十)支付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联系方式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8)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其他约定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3 确认签约能力
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1.4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5 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5) 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 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 附则
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人员挑选确认表;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方案;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考核要求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人员挑选确认表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候选人签名确认










事项说明:
(1)在该表中确定的候选人为甲方依据甲乙双方签订《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服务合同》选择确定的人员。
(2)候选人签名确认后,表明候选人同意乙方对其进行培训孵化,培训孵化期结束后候选人经乙方评定合格,并指派给甲方进行试用考核。候选人同意接受乙方的培训,接受甲方的考核。
(3)在甲方考核期内,候选人清楚并同意其与甲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候选人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其双方之间的约定为准。
(4)候选人清楚并同意在考核期限结束后,候选人符合甲方考核要求的,甲方与候选人签订适宜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等)直接合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解除与候选之间的法律关系,且不得阻碍、干预甲方与销售人员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解除、调整等事宜。
(5)候选人清楚并同意,积极配合乙方的培训孵化与甲方的考核工作,努力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二: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方案
说明:
该部分内容以甲方具体实施的内容为基础,双方进行商定。
附件三: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考核要求
说明:
该部分内容以乙方根据自身服务特性,制定一个预期考核要求,在此基础上与甲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