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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意定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监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丙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缔结协议的基础性说明
甲方现年 岁, 性(性别),经最近一次 医院的全身体检检查,目前患有的疾病有: ,日后需要随医就诊的情况为: ,饮食需求是:
乙方现年 岁, 性(性别),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家中无扶养或赡养负担。
二、 监护职责开始履行时间
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1. 甲方主动要求监护开始时;
2. 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测证明甲方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时;
3. 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甲方已无生活自理能力时;
4. 丙方提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时;
5. 甲方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
三、 监护开始前的帮助
日开始,乙方至甲方现有位于 省(市) 市(区或县) 号房屋内共同生活,照顾甲方的生活起居,结合甲方的年龄及身体情况满足健康饮食生活需求,维护房屋的宜居生活状态。
四、 监护职责具体内容
监护开始后,乙方承担以下监护职责:
1. 照顾甲方的生活起居,满足甲方的正常生活保障需求;
2. 帮助甲方处理家庭生活所需的相关事务,包括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无线)电视、通讯、邮政等费用的缴纳及其他相关事务办理;
3. 代为办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申领相关事务;
4. 社区医生及(或)医疗急救医生认为必要时,代为办理甲方的入院治疗手续;
5. 代为管理甲方的财产,有权根据甲方实际需要进行相应处分;
6. 在甲方的人身权益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及时提供救济,包括代为提起及参与仲裁、诉讼、协调等事务;
7. 其他为维护甲方权益需要处理的相关事务。
五、 监护履职记录要求
乙方应勤勉尽责履行监护职责,每周记录一次当期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妥善保管事务办理中发生的票据、材料等。于下一个月的 日之前将监护履职记录向监督人交付一份复印件备案。
六、 监护人财物管理要求
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相关财物,并就接收保管的相关财物填写《财物交接明细表》;
2.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未接收保管而履行监护职责需要用到的甲方相关证件,意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持有人将甲方相关证件交付其保管。意定监护人对于接收保管的相关证件填写《证件交接明细表》;
3. 甲方辞世,本监护协议终止时,意定监护人应将保管的相关证件移交甲方生前书面指定的人;甲方生前未指定的,则移交给甲方的继承人。
七、 监护人处分财产权限
1. 存款的取用
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开始履行监护职责时,有权每月从甲方的银行账户( 银行,卡号为: )中每月提取 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事务之用。
2. 不动产租赁
乙方依甲方授权,将甲方所有的位于 省(市) 市(区或县) 号房屋出租,租赁价格及期限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租赁房屋涉及的押金及租金由乙方妥善保管并只能用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事务。
3. 不动产出售
乙方不得以任何事由出售、抵押甲方房屋。
八、 监护人履职过程产生的费用
乙方履行代为处理甲方事务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从所管理的甲方财物中据实领取,并保存费用产生凭据备查。于下一个月的 日之前将监护履职记录向监督人交付一份复印件备案。
九、 监护人可以获得的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有事务应获得的报酬为甲方就 省(市) 市(区或县) 号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具体为: )。乙方需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事务,并于甲方离世后方能获得该报酬。
十、 监护人不能继续履职的特别约定
1. 乙方因客观原因(如患病、意外伤害)短期内( 个自然月内)无法独自胜任监护职责的,可以委托他人或专业机构协助履行监护职责,但应对委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2. 乙方因客观原因(如患病、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又无法委托他人或专业机构协助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及时向丙方协商确定甲方的监护人。在新的监护人确立之前,乙方应妥善照顾好甲方生活并保管好甲方财产。待新监护人确立之后,与新确立的监护人办理监护交接手续。
十一、 被监护人离世的后续事务
乙方职责在甲方去世前仍未解除的,待甲方去世后承担以下职责:
1. 担任遗产管理人。清点、管理甲方遗产,清偿甲方生前债务、税费。
2. 担任遗嘱执行人。根据甲方订立的生效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3. 处理丧葬事宜。根据甲方生前要求代为处理葬礼、埋葬相关事项;甲方生前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当地一般习俗处理。
十二、 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并经丙方同意,由丙方担任监督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对乙方是否勤勉尽责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
2.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护人职责履行情况;
3. 在乙方解除意定监护职责时通知第二意定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第二意定监护人因上述事由无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丙方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新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十三、 监护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特定情形需要变更或解除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与乙方可协商变更意定监护协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有权解除意定监护协议。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前,乙方已履行相关监护事务的,甲方应依约支付报酬,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2. 乙方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后,不得随意辞任监护职责,否则应退回所收取的监护报酬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确因客观原因(患重病、意外伤害)无法继续担任监护职责并向丙方提交相关证明的除外。第一意定监护人辞任后,由第二意定监护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继任监护职责,两人办理监护交接手续;
3. 乙方有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并追究乙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 监护人的过错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有严重过错,应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轻微伤甲级以上伤害后果的;
(2) 隐匿、侵占、转移甲方价值 元以上财产的;
(3) 非因甲方所需处分甲方价值 元以上财产的;
(4) 连续 次未依约向监督人报告监护事项的;
乙方具有前述行为之一,监督人或其他有权提起监护异议的人可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有权代甲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下列见证人对上述协议无异议并予以见证。
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