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核异议书
破产债权审核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请求贵管理人依法确认异议人申请的对 有限公司的债权。
事实与理由:
贵管理人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核表(非购房类)》载明不予认定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人民币 元,异议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担保余额 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与 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之约定, 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其系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异议人系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异议人有权申报对 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贵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上述债权。
2. 就异议人向贵管理人申报的保费及逾期利息的债权,依法应予确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且根据异议人与 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同意由其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一年一付。”之约定, 有限公司负有向异议人支付担保费的义务,贵管理人应当予以认定上述债权。
此致
有限公司管理人
异议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