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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二审答辩状

一、 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女, 日出生, 族, 公司员工,住 ,电话
被答辩人(上诉人,一审原告):L,男, 日出生, 族, 公司员工,住 ,电话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二、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 答辩人符合优先抚养婚生子女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婚生子女李**由答辩人直接抚养是正确的
四、 审程序中,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子女抚养证据,包括出生证、日常抚养的照片、抚养票据、母亲证言等,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 婚生女李**目前4周岁,年龄尚小,不宜离开母亲。李**自出生至今一直随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母亲一起生活,孩子随母亲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如果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极有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2. 通过答辩人一审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在生活和教育方面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包括女儿的衣食住行,服装和玩具的购买,定期检查和疫苗的接种,幼儿早教的培训班等。照片和医院的监护人签字进一步证明了,答辩人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主要抚养作用,尽到了抚养孩子的义务。
3. 答辩人身体健康,其工资卡显示其有很好的工作和稳定收入,对照顾子女有良好的身体和经济基础。答辩人性情温和,待人善良,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不利的因素和影响。
4. 另外,答辩人的母亲目前与答辩人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其母亲有文化,身体健康,性格开朗,且有固定的退休金,经济基础好,协助答辩人照看子女,对子女成长很有利。
5.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所以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人符合优先抚养婚生子女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婚生女李**自出生以来就一直与答辩人长期生活的事实及对答辩人及其母亲的依赖程度,还是答辩人对照顾子女有良好的身体和经济基础等条件,与被答辩人相比,答辩人都是更加适合抚养婚生女的一方。所以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被答辩人各方面均优于答辩人、婚生女应由被答辩人抚养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婚生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五、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第二项上诉请求即“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判决上诉人每周五从被上诉人处接走李**探望,每周日送回,被上诉人予以协助”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第二项上诉请求即“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判决上诉人每周五从被上诉人处接走李**探望,每周日送回,被上诉人予以协助”,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可以每周探望李**一次,即已经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子女探望权。探望子女也需要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被答辩人要求每周五接走李**,每周日送回,该请求未考虑李**的身心健康,未考虑到孩子每周疲于奔波于父、母的不同处所,经常更换居住地点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严重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如被答辩人希望接回孩子住两天可就此与答辩人商议,被答辩人强求固定探望的时间反而是错误的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婚生女李**的成长。所以,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上述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每周探望李**一次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请求。
六、 坐落于 号房屋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内共同财产,答辩人有权利分割该房屋,除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承担的个人(商务)贷款 万元外,房屋剩余价值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割,由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房屋折价款 万元,判决合理适当。
1. 号房屋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内共同财产,答辩人有权分割该房屋。
关于被答辩人名下坐落于 号房屋,虽然法院另案判决认定该房屋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婚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父亲对被答辩人的赠与房屋,但是该房屋转让时被答辩人的父亲并未明确仅赠与被答辩人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房屋取得期间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婚姻存续期间,且房屋转让时也并未明确该房屋为被答辩人父亲对被答辩人的单方赠与。
就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所谓父母赠与子女房屋不会签订协议,赠与房屋时答辩人不知晓赠与之事,以及被答辩人父母已经赠与双方另一套 家园的房屋等理由,答辩人认为,上述理由并不能作为 号房屋系被答辩人父亲单方赠与被答辩人的理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另一套 家园的房屋也非被答辩人父母无偿赠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而是由答辩人出资购买,并单独负担了房屋贷款。所以答辩人认为,该房屋为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答辩人有权分割该房屋。
2. 本案不适用……规定。
……而本案中, 号房屋并非被答辩人婚后由被答辩人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房产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即如未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关于婚内赠与财产归属问题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答辩人还要依据其他的法规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既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七、 家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以答辩人名义购得,其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答辩人一方支付,答辩人贡献更大,应当由答辩人居住使用。
关于 家园房屋,一审判决确定该房屋虽系被答辩人父母拆迁房利益所得,但是该房屋以答辩人的名义购得,贷款一直由答辩人偿还。《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考虑到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由答辩人抚养, 号房屋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及女儿必须有住所,以及 家园房屋以答辩人名义购得、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答辩人支付的事实,在答辩人名下无其他房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 家园房屋由答辩人占有使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子女的抚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 家园房屋归答辩人占有使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子女的抚养,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八、 答辩人认为,在一审判决对被答辩人公司或股权、知识产权、存款等没有分割和处理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是得到实际利益的,答辩人并未分到被答辩人公司任何股权折价利益。从公平原则及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考虑,一审法官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将 号房屋认定为被答辩人父亲对双方共同的赠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客观公证,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时的事实,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也有益于子女的抚养照顾,二审法院应当考虑,并予以维护。
九、 答辩人作为无过错方及婚生子女抚养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照顾答辩人的利益。
被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婚外情,属于有过错一方,这是事实;被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出资公司,隐瞒重大投资事项,对家庭成员不尽抚养义务,日常开销和房屋还贷均是答辩人一个人承担,答辩人对家庭贡献较大。被答辩人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一审庭审中仍违背诚信原则,未能如实向法庭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在答辩人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才被迫承认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当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结合被答辩人存在的过错行为等情节,答辩人请求二审求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维护答辩人的利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考虑上述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原判。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