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抵押房屋处理协议

抵押房屋处理协议
甲方(金融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业主):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丙方(保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抵押房屋处理(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开展融资业务合作,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在该项目下向乙方提供相关融资支持,协助乙方解除位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被搬迁房屋”)设立的抵押担保,丙方愿意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乙方愿意在被搬迁房屋上设定抵押为丙方提供的阶段性保证及支付的其他相关款项提供担保。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原则,签订本协议。
1. 相关协议
1.1 乙方与丙方已经就房屋搬迁等事宜分别于 日、 日签订了《 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上协议统称“补偿安置协议”),乙方将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获得补偿房屋(以下简称“回迁房”)或货币补偿款,具体补偿内容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为准。
1.2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将其持有的全部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截止至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且甲方通知乙方领取前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为止。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 日内领取前述补偿安置协议,乙方逾期未领造成前述补偿安置协议遗失、损毁或者其他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与甲方无关。
2. 甲方融资支持
2.1 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已将被搬迁房屋抵押给甲方并获得贷款的,甲方按如下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2.1.1 甲乙双方于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继续生效,乙方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甲方贷款。
2.2 甲方同意解除贷款合同项下针对被搬迁房屋设定的抵押,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出具不可撤销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丙方指定专人办理被搬迁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等事宜,甲方应配合丙方进行注销抵押登记且应将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原件交给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前述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交还乙方。
3. 丙方保证责任及乙方还款
3.1 自甲方完成被搬迁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乙方的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5.3款抵押给甲方或乙方清偿对甲方的上述贷款本息等债务之前,丙方就乙方的该笔贷款向甲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3.1.1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乙方的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须交予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的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该回迁房价值经甲方评估,符合甲方要求,并配合抵押给甲方之后,丙方阶段性担保责任即解除,但对于担保责任解除前已发生的担保责任,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1.2 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丙方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乙方在甲方的还款账户,优先用于归还甲方贷款。若因乙方在甲方的还款账户出现被查封、冻结等异常状态导致无法正常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进行还款,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在甲方的贷款结清后,丙方阶段性担保责任即解除,但对于担保责任解除前已发生的担保责任,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2 丙方向乙方发放的临时安置费等款项全部支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乙方优先用于归还甲方贷款。在丙方担保期间内,乙方连续两次发生还款逾期、或单次逾期期限超过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并限制乙方使用丙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直至乙方结清逾期贷款;在丙方担保期间内,乙方连续 次或累计 次发生还款逾期、或发生贷款合同违约,甲方要求提前清偿本息的,乙方无条件将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方式由搬迁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按主管部门备案的 项目(简称“ 项目”)补偿方案所载明的货币补偿内容和标准计算,丙方将补偿款中能满足支付乙方贷款本息的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内部账户,直接用于归还乙方在甲方的贷款。
3.3 若乙方发生贷款合同违约情形,甲方向丙方和乙方发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函,丙方须在函件送达 天内对乙方逾期贷款进行归还或提前结清贷款。
3.4 若乙方违约导致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向甲方还款的,乙方应当按照还款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倍向丙方支付代偿的利息。丙方有权暂缓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当中约定的各项义务,直至乙方向丙方还清代偿款项本金及利息为止。且丙方有权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法律许可的途径对被搬迁房屋及回迁房进行处置,以回收代偿款项本金及利息。
4. 乙方房屋抵押
4.1 自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之日起,至丙方完成被搬迁房屋房地产证书注销之前,乙方以被搬迁房屋设定抵押作为丙方阶段性保证担保及丙方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与本协议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担保。
4.1.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须出具不可撤销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丙方在原抵押登记注销后,指定专人办理以丙方为被搬迁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注销被搬迁房屋上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等事宜。上述以丙方为被搬迁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办妥后,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交由丙方保管。
4.2 根据项目进程,丙方有权单方决定注销被搬迁房屋上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的时间,乙方须无条件配合。被搬迁房屋上以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注销后,乙方的担保责任即解除。
4.3 若乙方的抵押贷款本息等债务在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之前全部清偿的,乙方针对丙方提供的阶段性保证的担保责任提前终止,但若乙方的抵押贷款本息等债务是基于本协议第4条第3项约定,在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后获得清偿的,乙方的担保责任的终止时间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执行。
4.4 在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之日起,至丙方完成被搬迁房屋房地产证注销之前,如基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被搬迁房屋被查封、扣押或出现其他影响被搬迁房屋房地产证注销的情形,且相关情形截至 项目专项规划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之日止尚无法由乙方自行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如尚有贷款本息未获清偿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丙方已代乙方支付的贷款本息(如有)及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乙方不履行的,丙方可在代乙方清偿甲方贷款本息后,行使抵押权处分被搬迁房屋,以回收代偿贷款本息及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与本协议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4.5 被搬迁房屋依照本条约定处分的,乙丙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本条约定的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起解除。
4.6 乙丙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明确抵押担保的其他相关事宜。
5. 协议变更及抵押处理事宜
5.1 各方确认,在乙方清偿对甲方的上述贷款本息等债务或乙方的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抵押给甲方之前,乙方及丙方不得对补偿安置协议等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应及时将约定归乙方持有的调整后的补偿安置协议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及丙方若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任何补充或修订,均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如前述事项造成甲方利益受损,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一方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 各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债务清偿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将乙方回迁房对外抵押、销售或进行任何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处置。
5.3 各方确认并同意,至乙方的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如乙方尚未清偿在上述贷款项下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债务的,乙方的回迁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1个月内,将回迁房抵押给甲方并办理以甲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为乙方在上述贷款项下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丙方为乙方办理回迁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通知甲方,并将乙方回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直接交给甲方。
5.4 如有其他涉及甲乙双方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但不得损害丙方权益。
6. 三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 甲方有权及时知悉 项目的相关补偿政策及进展情况,乙方和丙方应及时如实告知。
6.1.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抵押登记并交与丙方。未能按期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给丙方的,甲方同意丙方拆除房屋,对此乙方无异议。
6.1.3 甲方在收到丙方提供的回迁房《不动产权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丙方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应依照与甲方签署的贷款合同等约定按期归还甲方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及贷款合同等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2.2 为确保顺利完成清偿原抵押贷款,除甲方发放的贷款金额外,乙方还应自行将提前清偿原抵押贷款还款所需其他费用资金足额存入相关还款账户。
6.2.3 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相关的公证委托书等文件并配合完成其他相关事宜。
6.2.4 自乙方回迁房确定房屋产权证编号之日起 日內,乙方须向丙方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丙方指定的人员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回迁房抵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否则,丙方有权暂缓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乙方的回迁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2.5 至回迁房取得房屋权利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之日,如本协议项下乙方在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债务仍未结清的,乙方应依约在上述房屋取得房屋权利证书之日起 个月内,配合将回迁房《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给甲方并办理以甲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6.3 丙方权利和义务
6.3.1 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维护甲方的权益,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6.3.2 自甲方完成被搬迁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时起,至乙方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抵押给甲方之日或乙方在甲方的贷款结清之日,丙方就乙方的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6.3.3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丙方有权暂缓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当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但不得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
7.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各方应依约履行本协议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各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 协议联系方式
8.1 本协议各方通过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8.2 本协议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3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9.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9.2.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 附则
10.1 本协议为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必要附件之一,与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约定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2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0.4 若乙方在回迁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之日前清偿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债务的,本协议自乙方清偿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全部债务之日起自动终止;若乙方在回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尚未清偿对甲方的贷款本息等全部债务的,至乙方将回迁房抵押给甲方并办理以甲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等手续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