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中继线路服务协议
语音中继线路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服务内容
1. 甲方使用乙方语音中继线路提供的语音外呼服务。
2. 服务项目地点: 。
3.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语音中继线路服务的融合通讯能力服务和运营维护服务(即:平台的日常维护、平台的整体优化与统一升级,技术咨询响应);甲方按照使用语音中继线路服务的能力以及产生的通讯费用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 服务期限
1.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三、 付费与续费
1. 本协议款项下的服务内容按通话呼出时长支付费用,且呼出资费长途及市内通话合一。
2. 费用标准
线路类型: (卡线/大号/强显/95线路)
项目 | 价格 | 备注 |
DID全通线路 | 元/每分钟/月 | 可回呼; 号码显示地为 ; 禁呼地区: 。 |
元/每分钟/月 | 不可回呼; 号码显示地为 ; 禁呼地区 。 | |
号码月租费 | 元/个/月 |
3. 数据核对:乙方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个月账单以本协议第十条联系方式条款中指定的邮箱发送邮件的形式提供给甲方。甲方对对账数据进行核对。
4. 原则上以甲乙双方约定统计口径数据为准,如果双方统计的数据有误差,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2) 双方结算周期内的统计结算数据误差在3%(含)以下,双方误差部分产生的金额各承担一半;
(2) 双方结算周期内的统计结算数据误差在3%(含)以上,双方技术排查误差原因重新核对并协商解决。
1. 支付方式
双方对结算数据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本协议中所涉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服务期内将获得乙方提供的语音中继线路的相关服务及其运营维护技术服务与支持(即:平台的日常维护、平台的整体优化与统一升级,技术咨询响应)。
2. 语音中继线路发生故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响应并迅速解决,同时应为乙方提供解决故障所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如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以便乙方就紧急事件进行及时通知;提供相关的故障信息,便于进行故障分析和解决等。故障等级及服务响应如下表所示:
项目描述 | 响应时间 | |
一级故障 | 所有呼叫无法呼入及呼出或通话音质差,有杂音、声音有延迟、需反复重播、音质差无法正常对话且持续时长超过30分钟以上。 | 服务时间7X24; 响应时间10分钟远程响应; 如果需要现场解决,24小时内到达现场。 |
二级故障 | 50%以上的呼叫无法呼入及呼出或通话音质差,有杂音、声音有延迟、需反复重播、音质差无法正常对话且持续时长超过20分钟以上。 | 服务时间7X24; 响应时间20分钟远程响应。 |
三级故障 | 30%以上的呼叫无法呼入及呼出或通话音质差,有杂音、声音有延迟、需反复重播、音质差无法正常对话且持续时长超过20分钟以上。 | 服务时间7X24; 响应时间30分钟远程响应。 |
3. 甲方承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乙方承诺语音中继线路能够长期使用。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止,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调整。
4. 甲方负责对终端客户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可疑问题应立即处理,切实落实好网络安全,并加强对公司内部技术人员的教育,树立起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
5. 甲方使用语音中继线路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业务为 (详细描述业务模式,范围等),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使用其所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语音中继线路的相关服务,并提供平台的运营维护。
2. 乙方保证绝不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语音信息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及国家有关公安、安全部门等要求。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标准,并提供加盖乙方企业公章的资质复印件。
4. 乙方为甲方提供话单查询平台,并提供话单明细方便甲方查询,保证计费精准。如因甲乙双方计费统计有误差,双方应积极查找误差原因,如确定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补足甲方误差的金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5. 若乙方欲对语音中继线路服务升级,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的业务接口人,以避免对甲方业务造成影响。
6. 在服务期内,乙方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可以为甲方导出呼入呼出数据信息。
六、 违约责任
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当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损失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当日(收件日)解除本协议。
2. 乙方承诺语音中继线路能够长期使用。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止,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调整。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供语音中继线路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3. 若乙方违反第七条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七、 保密义务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及其有效期到期后2年内,一方必须对从另一方所获取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保密信息: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指定公司,根据其性质或被该方视为机密、秘密或专有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商业、公司信息和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2)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 具有使用性;
(4)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1.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保密信息不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5) 该信息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6) 一方在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下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保密信息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并尽其最大努力减少由此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
1. 本协议终止时,任何一方均须应对方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掌握的对方保密信息和资料。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重大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九、 反商业贿赂
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 甲乙双方严格禁止其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员发生本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其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6. 双方公司员工,如发现对方或者己方协议有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均可向己方以及对方公司举报。受理举报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就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对方公示,双方举报联系方式为:
甲方举报邮箱:
乙方举报邮箱:
十、 协议联系方式
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2)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2.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附则
1.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