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使用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乙方作为增值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经营许可证: ),接入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3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短信、彩信网关,面向企业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同时也开展协助企业在技术上直接接入3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短信、彩信网关的业务,为企业会员手机用户提供短信、彩信发送,为企业带来最高级别的信息安全保障。甲方根据自己的日常生产办公或业务发展需要,同意使用乙方的集团短、彩信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现就共同开展集团短、彩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 合作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优质短、彩信服务,以及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短、彩信网关的技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 合作期限
1.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2. 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三、 资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计费短信内容
每条短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长度为 70个字符(包含运营商已备案签名),如发送短信内容超出70个字符,将以每70个字符(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为一条短信进行累计计费。单条短信字符数最大值为300个字符。
2. 资费标准
鉴于各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每一条成功发送的短信的信息费按以下优惠标准执行:
业务
单价(元)
备注
行业短信(通知,验证码)
以运营商反馈用户成功接收的回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未知状态如在1%以内可接受)
会员营销
3. 费用结算
(2) 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短信发送账单的核对,仅对回执显示成功发送部分进行结算,数据以双方核对确认无误为准。
(2) 若甲方对所结算的数据存有异议,可在收到账单核对的3个工作日内就上月结算数据与乙方核查确认,乙方应予以配合。
(3) 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乙方提供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结算办法、结算周期等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甲、乙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均以本协议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前10个工作日内,以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对方。
(5)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如需要对结算费用进行调整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价函),并由甲方进行确认,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以调价函确认的时间开始按新价格执行。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乙方指定收款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 数据误差
甲乙双方理解短信发送成功与否基于运营商提供返回值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允许存在3%的误差率。若双方数据差异在3%(含)以内,以数据较少的一方为准;若数据差异超过3%,则双方技术人员各自排查原因,最终协商确认结算数量。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优质短、彩信服务及乙方协助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短、彩信网关的技术服务,并具有较高的优先等级。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协助,来获得基础电信运营商出具的短、彩信发送成功率、平均发送时延等技术指标,并在发现无法满足其自身需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其相关服务质量。具体技术指标由本协议确认的指定联系人的通过邮件进行确认。
(3) 甲方负责自身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测、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4)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得通过乙方或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通道向乙方客户发送损害乙方或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其他信息并有义务保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的敏感内容或非法信息等进行有效拦截和过滤;将有关内容及客户信息等进行记录,记录备份至少保存9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 乙方权利与义务
(5) 乙方协助甲方接入乙方系统或直接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短、彩信网关进行短、彩信的发送。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控制短信中心端口、短彩信流量,为确保短、彩信服务正常稳定,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权根据短信中心容量及稳定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通道及短、彩信流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6) 乙方负责协调甲方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网关所必须的技术沟通渠道,并保障在接入之后,信息传输稳定、畅通,当甲方发现通信不畅告知乙方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后,乙方应该及时解决并督促基础电信运营商及时解决,以免影响甲方的业务。对于乙方短信通道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在甲方申告1小时内予以反馈,24小时之内予以修复。
(7) 乙方负责向甲方开放其短、彩信平台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或协助甲方获得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接入短、彩信网关所必需的技术文档,并及时协助解决甲方在通信方面的相关问题,提供技术开发、维护支持。
(8) 若乙方无法再为甲方提供短、彩信服务(单个或所有运营商),则需在提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快速做出业务调整。
(9) 乙方应对甲方存留在其通道中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利用乙方信息技术和设备便利提取各项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应保证信息存储、传输的安全性。保密义务未尽事宜以附件二《保密协议》为准,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五、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因甲方违反国家行政监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 因乙方违反国家行政监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 乙方承诺提供短信业务服务能够长期使用。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止,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调整。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供短信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6. 若乙方违反第四条第2款乙方权利义务中的第五项及附件二中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30%或10万元人民币中的较高金额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六、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七、 反商业贿赂
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否则为重大违约。
3. 甲乙双方严格禁止其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员发生本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其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6. 双方公司员工,如发现对方或者己方协议有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均可向己方以及对方公司举报。受理举报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就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对方公示,双方举报联系方式为:
甲方举报邮箱:
乙方举报邮箱:
八、 协议联系方式
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2)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2.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九、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接入 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系统或短、彩信网关(含短信中心)的客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十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十二、 不得利用短信系统或短、彩信网关(含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短信系统或短、彩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短信系统或短、彩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发布如下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 信息源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四、 信息源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接入移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五、 若违反上述规定, 或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信息源。同时,由信息源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2:保密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十六、 定义与解释
1. 披露方:本协议双方中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2. 接收方:本协议双方中接触和知悉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一方。
3. 第三方:指甲方、乙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机构。
4. 关联公司:指控制一方或被一方所控制的、或与一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任何其他相当的资产,或其他能够决定该企业管理的法律权利。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法律实体。
5. 有权人士: 双方直接参与拟合作事宜的相关参与人员(董事、职员)、双方为该本次合作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双方必要的接触本次合作的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参与本次合作的相关人员。
十七、 保密信息范围
1. 保密信息是指接收方或接收方的有权人士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或者之后,直接或者间接的从披露方或披露方的有权人士处获知的披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交易信息或双方合作过程中其他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此等信息可以是以任何方式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传输方式等,无论在披露信息时是否明示为保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2)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保密信息;
(2)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机构、人员状况及背景资料、经营管理、服务资讯、商业计划、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等。其中,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客户身份证明、客户隐私、客户联系方式、客户简历、客户资料、客户的商业信息、商业机密或与客户有关的潜在合作商业机会;
(3) 交易信息:与双方合作内容相关的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4) 由披露方制作的,包含或者反映上述信息的资料以及在上述信息基础上形成的分析或总结内容;
(5) 本协议的存在。
1.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6) 在接收方接收之时或之后进入公共领域的有关信息,但因该方违反本协议而使有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的除外;
(7) 接收方能够以合理证据证明的,在披露方披露之时已经为接收方所拥有并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8) 接收方从第三方获知的信息,该第三方有权将有关信息披露给接收方并且该披露行为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或者
(9) 有关信息是由接收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的,并且没有参考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
1.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
2.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它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接收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协议书条款的约束。
3.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接收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接收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披露方事先同意和本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内。
十八、 保密义务
1. 信息接收方承诺将采取一切合理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收悉的保密信息,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2. 未经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或部分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接收方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
3. 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接收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收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未经授权而使用保密信息或进一步泄露保密信息。
4. 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所有保密信息,仅限于为完成本次合作的目的使用。接收方应与其根据合作项目需要而接触、知悉或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员以及有权人士签订相应的书面保密协议,保证其能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接收方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接收方应促使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以及有权人士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接收方关联公司以及有权人士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接收方的违约行为。
第一条 禁止行为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前提下,双方必须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诺:
1. 一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其授权人不会企图请求或劝诱目前在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关联公司任职的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无论其是否得知机密信息)离职;
2. 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次合作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3. 双方的合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可擅自利用披露方的客户信息与披露方客户直接取得联系、直接向披露方客户提供服务、直接向披露方客户进行收费或直接与披露方客户进行合作。
4. 若接收方擅自利用披露方的客户信息,与披露方客户取得联系、向披露方客户提供服务、向披露方客户进行收费或与披露方客户进行合作,除非接收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披露方客户之间的联系、服务、收费或合作等与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无关,否则接收方应当承担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向披露方赔偿损失。同时,接收方通过上述方式与披露方客户已经完成的合作/业务或正在进行的合作/业务,均视为披露方与披露方客户之间的合作/业务,接收方应当向披露方支付接收方通过与披露方客户所开展或完成的合作/交易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作为向披露方赔偿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若披露方和接收方间签署过合作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则违反本条约定的接收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相关合作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中的约定,向披露方支付合作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全部协议款项作为向披露方赔偿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二、 强制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信息接收方被要求(通过口头质问、讯问、信息或者文件要求、传票、民事调查要求或者类似法律程序)应披露相应保密信息的,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该等要求,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或者以书面形式放弃接收方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要求。若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取得法律救济或者收到书面放弃,被要求的该信息接收方此时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信息接收方应尽力将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在披露后的1日内(包括节假日)通知披露方。
二、 保密信息返还及销毁
根据合作的实际需要,信息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销毁、删除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销毁和删除的时间和地点;在销毁、删除保密信息时,披露方有到场监督的权利。
三、 不保证
披露方保证有权披露信息,但披露方及披露方的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对除以上保证外作出任何保证,包括不保证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准确性。
四、 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在本协议前述业务合作探讨的整个期限以及业务合作探讨终止或完成后持续有效。
五、 违约责任
1.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给披露方造成任何损失,接收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实际损失、本协议第四条所述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一切损失,及披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2. 若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披露方被协议外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该法律责任应当由接收方承担并赔偿第三人全部损失。若披露方先行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的,有权向接收方追偿。
六、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 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