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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协议

校企合作协议
甲方(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加强校企合作,促进校企交流,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秉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合作开展勤工助学事宜协商一致,于 日在 区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合作内容
1.1 甲方充分发挥其优势资源为乙方推荐和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乙方为甲方学生勤工俭学与社会实践等提供更大空间,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校、企业和学生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1.2 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 社会实践基地”,乙方在甲方挂牌设立“ 人力资源培训基地”。甲方作为乙方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应利用学校/学院的软、硬件教学资源,根据乙方具体要求积极推荐和培养符合乙方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乙方作为甲方学生的校外实训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
1.3 甲方每学期根据乙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乙方勤工俭学岗位的校园招聘(具体岗位数量及要求以乙方书面要求为准),甲方积极动员和鼓励 专业且符合乙方要求的在校学生参与竞选,由乙方综合考量竞选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匹配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择优录用。
1.4 在乙方正式录用相关学生前,甲方及勤工俭学学生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聘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相关学生的勤工俭学推荐表、甲方、乙方和有关学生签署三方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甲方及其学生按乙方要求办理其他手续(以乙方具体要求为准)。
1.5 正式录用后,勤工俭学学生均应参加乙方安排的岗前培训(以乙方实际通知为准);岗前培训完成且经乙方考核合格后,勤工俭学学生可根据乙方安排正式上岗(上课)。
1.6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开展招聘活动、岗前培训和勤工俭学学生正式工作(上课)的场地,场地位置、数量及要求以实际需求为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7 乙方与甲方勤工俭学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勤工俭学学生的补贴或酬金,由甲方及时向相关学生发放,以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为加强对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可在拟签署的三方协议中约定:甲方可每月从应支付给勤工俭学学生的补贴或酬金中暂扣10%,待年终结算时由甲方一并结算支付相应学生(以学校与勤工俭学学生的实际约定为准)。
2. 合作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2.2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若继续合作,可另行协商签署新的合作协议,并按新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2.3 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重新签署新的合作协议,但仍按本协议约定开展实际业务合作的,视为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 个月。
3. 补贴和酬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学生在乙方勤工俭学期间的补贴或酬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3.1 培训期间:勤工俭学学生按乙方要求参加培训期间,乙方免费提供相应学生的午餐和晚餐,并按以下标准提供培训补贴:
3.1.1 如勤工俭学学生培训完成并经乙方考核合格,且按照乙方安排实际上满 节体验课程的,则按 元/人/天的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3.1.2 如勤工俭学学生培训完成,但未经乙方考核通过,或虽培训考核合格但未实际上满 节课的,则按3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3.1.3 如勤工俭学学生未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即主动停止勤工俭学或被乙方按本协议第6.9条约定退回,则乙方无须支付任何培训补贴或款项。
前款约定的培训补贴,待勤工俭学学生完成本协议第3.1条约定数量教学任务(如需)后,由乙方支付课酬和转化奖金时一并支付;完成培训但未通过乙方考核学生的培训补贴,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进行结算。
3.2 正式上岗期间:勤工俭学学生正式工作期间的酬金由课酬和转化奖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3.2.1 课酬:指每个勤工俭学学生按照乙方安排完成体验课程(也称“Demo”课)教学工作所能够获得的报酬,即当月课酬金额=当月课时单价×(乘以)当月上课课时数量;每个勤工俭学学生当月的上课课时数量以乙方统计数据为准;各个勤工俭学学生当月课时单价按以下标准分别确定:
当月上课课时数量(节)
当月课时单价(元)
0<当月上课课时数量≤20
20<当月上课课时数量≤40
当月上课课时数量>40
3.2.2 转化奖金:如顾客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体验课程后购买乙方正式课程,则乙方按本条约定支付勤工俭学学生的转化奖金;计算公式:当月转化奖金金额=当月奖金标准×(乘以)当月参加相应勤工俭学学生的体验课程后购买乙方正式课程的订单数量(以乙方统计数据为准);各个勤工俭学学生当月奖金标准按以下标准分别确定:
单人转化率(%)
奖金标准(元/单)
课时数量(节)
0<课时数量≤20
20<课时数量≤30
课时数量>30
0%≤转化率≤10%
10%<转化率≤15%
转化率>15%
3.2.3 特别说明:
(1) 本协议第3.2.2条所指的“课时数量”:指当月单个勤工俭学学生根据乙方安排所完成教学的体验课程(也称“Demo”课)课时总和;
(2) 本协议第3.2.2条所指的“单人转化率”=当月参加单个勤工俭学学生教学的体验课程后购买正式课程的顾客人数总和÷(除以)当月参加该学生体验课程的学员人数总和。
(3) 为确保勤工俭学学生的教学质量,所有勤工俭学学生满足以下考核指标:
A 正式上岗的第一个月内,单人转化率应当大于等于5%;
B 正式上岗的次月起,每月的单人转化率应当大于等于8%。
如勤工助学学生连续两个月未达到上述考核指标,则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6.10条处理。
2. 结算与支付
2.1 对账: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乙方于每月 日(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提供上一月份实际产生的培训补贴和酬金的对账单给甲方核对确认,甲方应在3日内完成核对确认;甲方逾期未核对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供对账单的全部内容。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相关数据以乙方 系统数据为准。
2.2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4.1条约定对账完成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双方确认金额等额的有效票据,乙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补贴和酬金。如在三方协议中对补贴和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有不同约定的,应以三方协议约定为准。
2.3 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收款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如甲方变更以上银行账户,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2.4 甲方应当在乙方每次付款前,按乙方要求开具应付培训补贴和酬金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有权迟延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5 乙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如乙方变更上述开票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当持续合法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资质、权限(已依法通过有权主管单位的审批和/或授权)、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或条件。
2.2 甲方确保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和/或公共道德准则,不会侵犯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3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组织并协助乙方完成各期勤工俭学岗位相关的人员招聘、岗前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免费提供招聘、岗前培训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工作(上课)所需的场地(具体以乙方要求为准)、设备及其他必备条件。
2.4 甲方保证向乙方推荐和输送的学生均是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如甲方提供的勤工俭学学生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规定和/要求,乙方有权随时通知后甲方退回相应学生。
2.5 甲方及勤工俭学学生应维护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除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如勤工俭学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和/或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相应学生和/或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6 甲方应专门成立勤工俭学指导小组对学生勤工俭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如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协调乙方和勤工俭学生之间的关系。甲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乙方做好勤工俭学事项相关的各项工作。
2.7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勤工俭学学生支付相应补贴或酬金,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8 甲方知悉并同意:勤工俭学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甲、乙方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2.9 勤工俭学结束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评价和建议对相关学生进行奖惩处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乙方建议给予 分的社会实践加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较差的勤工助学学生,除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外,甲方还应按照乙方建议给予 分的社会实践减分。
2.10 甲方应每年优先邀请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为乙方输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甲方明确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3.2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勤工俭学学生的补贴或酬金,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向相应学生发放补贴或酬金的记录表以及其他相关凭证。
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特征描述、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以便甲方更准确地为乙方推荐和培养学生。
3.4 乙方有权综合考量所有学生的综合素质、岗位匹配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择优录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或拒绝。
3.5 乙方有权与甲方、学生另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有权要求甲方及相关学生配合办理聘用手续。
3.6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并参照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对勤工俭学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7 乙方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勤工俭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接和解决勤工俭学学生在乙方工作期间遇到的问题。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发现勤工俭学学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
3.8 甲方知悉并同意,勤工俭学学生上课期间,应当遵守乙方规定的上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3.8.1 上课期间应当正确使用普通话、着装整齐(工装)、教态自然、仪态端庄、直播背景整齐平整,符合直播上课的要求;
3.8.2 根据乙方安排时点准时上课,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
3.8.3 上课期间不得接听、拨打电话,不得有任何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3.8.4 对所有学员认真负责,积极与学员开展互动交流,不得不歧视、嘲笑或区别对待学员;
3.8.5 与家长沟通交流时(如需)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训斥或抱怨;
3.8.6 遵守乙方规定的其他要求;
3.8.7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或道德行为准则要求教师应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或规范。
3.9 如勤工俭学学生违反前述规定,则乙方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9.1 擅自缺席课程的,发现一次扣款200元,出现两次则按本协议第6.9条处理;
3.9.2 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或有违反前款第6.8.3项约定情形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生两次扣款100元,出现三次则按本协议第6.9条处理;
3.9.3 有违反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扣款50元,出现三次则按本协议第6.10条处理。
3.10 如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含招录、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乙方有权无条件退回甲方,解除与相应学生的勤工俭学聘用关系。
3.10.1 不符合有关岗位的录用条件;
3.10.2 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岗位工作的;
3.10.3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经乙方考核不合格;
3.10.4 不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安排工作任务,或经乙方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被家长或学员投诉服务质量的,等等;
3.10.5 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10.6 同时与乙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10.7 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0.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10.9 有乙方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教学的其他情形。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退回相应学生后,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推荐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学生。
3.11 如勤工俭学学生在乙方工作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补贴或酬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如扣除后仍不足的,则乙方有权向相关学生追偿,甲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3.12 勤工俭学期满后,乙方有权根据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的表现,对勤工俭学生的勤工俭学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并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建议对相关学生进行加减分处理,甲方不得拒绝。
3.13 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招录劳动关系员工时将优先录用曾在乙方勤工俭学并且表现良好的甲方毕业生。
4. 知识产权与保密
4.1 乙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及其学生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商标、标识、标志、图片、图案、视频、动画、音频、文字、创意、数据、设计及其他文件资料。
4.2 甲方学生因履行岗位职责或利用(含主要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获得的职务或非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4.3 甲方及其学生应对本协议及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掌握的乙方各项技术、数据、顾客信息、财务信息、制作方法等任何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及其学生不得将该等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无效、变更、解除、终止或被撤销而免除。
5. 不可抗力
5.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5.2 不可抗力的后果:
5.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5.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5.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5.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6.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保证、承诺或其他约定和/或法定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金、垫付的赔偿金或退款,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误工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6.2 甲方或甲方学生按照本协议约定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费用或款项,乙方有权在与甲方的任何一笔往来款中(如有)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的,甲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7. 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
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7.2 甲、乙双方可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7.3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清相应款项。
7.4 本协议的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约定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8. 通知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按本协议首部列明或双方另行书面指定的方式向对方书面发出通知、要求、文件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该等通知、要求、文件或文书,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送达时间以下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8.1.1 若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快递或信件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不论是否被签收;
8.1.2 若经电子邮件发送,则有关信息被发送至相关电子邮箱并显示发送/投递成功时视为已送达。
8.2 任何一方变更该本协议指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有的通讯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该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所有责任。
9.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9.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9.2.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 附则
10.1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4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及以下附件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内容以附件约定为准,协议正文与附件冲突的,以协议正文为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廉洁反腐协议
甲方(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甲、乙双方就双方合作期间廉洁反腐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在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往来活动中,双方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员工及其亲属,下同)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
二、 本协议所指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是指任何一方为获取与对方的合作机会、合作利益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一方代表直接或间接给予另一方代表的一切精神或/和物质上的馈赠或好处的行为。
三、 甲方及其代表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私下直接或间接向乙方代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赠送金钱、物品、有价证券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银行卡、有价证券、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
2. 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予房产、车辆、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
3. 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
4.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给予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本人或与自己亲朋好友等在合作方任职或兼职等。
四、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或以此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五、 乙方代表不得以乙方或其他名义向甲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其他形式的贿赂,否则甲方及其人员均可通过乙方指定邮箱: 进行举报,乙方根据情况给予举报方相应的奖励。
六、 如乙方发现乙方代表或甲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要求甲方配合检查的,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并给予必要协助。
七、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进行任何不正当商业贿赂行为,或拒不配合乙方监督检查的,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与甲方的所有合作事宜,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期间结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若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将依法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