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服务框架合同
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服务框架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处置装修垃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服务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清运范围: ;
清洁程度: ;
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服务方案说明”;以下称“服务项目”。
2. 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在提供与接受服务的,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60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 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
3.1 服务费用标准
(1) 垃圾清运费
每吨每公里 元。
(2) 处置消纳费
每吨 元。
根据甲方位置确定运距为 公里。每次清运处置重量以双方负责人签字的清运单为准。
1.1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1.2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1.4 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服务中涉及到的人工成本、差旅、文印、通信等成本支出,除本合同明确说明或甲方明确同意报销的以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材料设备成本、乙方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加班费等人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
1.6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仍有未结费用的,双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
2. 项目负责人
2.1 双方确定如下项目负责人:
(3) 甲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4) 乙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1.1 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代表所属方接收/交付资料、物料;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2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
2. 服务要求
2.1 转委托要求
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除部分辅助型工作以外,不得转交第三方完成。乙方应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承担责任。
2.2 其它要求:
2.2.1 乙方的服务应尽量满足项目目的。
2.2.2 如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满足服务要求,仍视为乙方未能满足服务要求。
2.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2.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服务的服务场所、工作设备、工作台账、日志及其它与乙方履行合同相关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并复制相关材料。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管理与经营。
2.2 甲方应为乙方指定专用垃圾清运地点并搭建建筑装修垃圾封闭设施或提供勾臂车箱停放地点,同时提供照明设备,为车辆正常通行提供方便。
2.3 甲方应做好专用垃圾清运地点搭建的建筑装修垃圾封闭设施或勾臂车箱停放地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设施设备被破坏。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分类投放,严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投放,保护好专用设施设备周围环境卫生。
2.4 甲方负责向渣土、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手续。
2.5 乙方清运时,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清运工作及垃圾集放处周围环境情况。
2.6 甲方督促管辖范围内建筑装修垃圾产生主体的报备工作,自觉拒止非法私拉偷运行为。
2.7 排放人应当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垃圾排放服务协议。甲方、运输单位、处置单位须签订“三方协议”,设置“共管账户”、填写“三联单”,甲方同时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台账,建立全程监管、闭环管理、溯源约束和责任倒查机制,切实促进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8 在乙方收运能力不足时,甲方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委托合规收运企业进行建筑装修垃圾的收运,并运送至合法合规处置消纳场所进行处置消纳。
2.9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3.1 乙方应具备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处置消纳相关部门规定的证件及资质。
3.2 乙方有权利自行安排人员、班次、工作时间,自行负责人员的招聘、入职、薪资、离职事宜,自行对员工进行管理、发布相关管理制度。
3.3 在接到甲方预约后,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清运垃圾集放处内的装修垃圾,自装自卸,清运时保持垃圾场内外的干净整洁。
3.4 乙方在装运过程中,每车装载量均应达到市政府渣土消纳满负荷标准,不得超载、超宽、超高。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护工作,密闭运输,防止遗洒,保持路面清洁。
3.6 乙方人员自觉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进入楼内,不得携带或帮助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场所。
3.7 确保行车安全,在垃圾的清运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8 及时向甲方进行结算,若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向甲方进行结算,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
3.9 工程结束后及时请甲方验收。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偿返工,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一切损失。
3.10 乙方承诺在进行清运工作时遵守政府相关法规,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办理、完善各种手续并独立承担责任,乙方出现因清运手续,清运倾倒场地等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11 甲方、乙方、运输单位须签订“三方协议”,设置“共管账户”、填写“三联单”,乙方同时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纳管理台账。
3.12 乙方可以拒绝清运处置甲方混入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土及园林垃圾的建筑装修垃圾。
4. 保密
4.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4.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5. 关于各方关系的特别声明
5.1 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乙方应向其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员工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5.2 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或发布任何文件、制度等。
6. 合同变更与解除
6.1 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6.2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违约责任
7.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人民币(大写) (¥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8. 其他约定
8.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9. 反商业贿赂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0. 合同联系方式
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5)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6)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