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案号
执行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
联系电话:
鉴于 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于 年 月 日作出 号《执行裁定书》。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被执行人 达成执行还款和解,明确自身还款计划,现向申请执行人 作出如下承诺:
一、 被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申请执行人 偿还人民币 万元(¥ 元);
二、 被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申请执行人 偿还人民币 万元(¥ 元);
三、 被执行人 依法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执行费的缴纳。
四、 若被执行人 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的还款承诺的,视为根本违反本和解协议,本和解协议作废。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依照本案判决确认的全部还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进行追偿。并对被执行人 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如申请限制高消费、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强制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 被执行人 已被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无异议。
六、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以下指定账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 人民法院 执行局确认,被执行人签署本协议的当日即支付第一笔款项,此协议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 人民法院 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不是对执行案件的结案申请,本协议不产生结案、终结等效果,本协议仅对被执行 的还款计划的确认,本协议不产生对被执行 的产生债务免责、免除债务等效果。
签署地点: 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星期 下午/下午。
申请执行人(签署):
被执行人(签署):
被执行人 承诺往后长期居住在以下地址:
地址一:
地址二:
被执行人 联系方式为:
被执行人 承诺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未来两年内不改变,若发生变化均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