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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屋拍卖合作合同

法院房屋拍卖合作合同
甲方(信息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资金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共同参与法院房屋竞拍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合作方式
1.1 甲方利用其人脉资源和业务团队收集法院房屋拍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
1.2 双方对法院拟拍卖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房屋状态。
1.3 如双方一致同意参与具体房屋竞拍,则由乙方以其名义参加法院拍卖会并通过乙方支付款项。
1.4 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甲方负责出售竞得的房屋(下称“标的房屋”),双方按约定分配利润。
2.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 竞拍出资
3.1 乙方出资
3.1.1 出资额包括履约保证金、拍卖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1.2 如竞拍不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
3.1.2.1 资金占用成本按履约保证金金额*每日2‱(万分之二)计算(从乙方实际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
3.1.2.2 付款时间: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3.2 贷款
3.2.1 在乙方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后,甲方可向商业银行申请房屋抵押按揭贷款。
3.2.2 实际贷款金额按原出资比例退回出资方。如实际贷款金额高于原出资额,则高出部分资金由甲方保管,每个月的月供由甲方代为支付。
4. 标的房屋处置
4.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标的房屋的处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除非本合同明确列举的情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以外,乙方不得对标的房屋进行转让、出售、质押等任何操作。
4.2 甲方负责销售标的房屋,除本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外,甲方不再收取售房佣金。
4.3 向第三方支付的销售佣金(如需),由双方确认。
4.4 标的房屋销售价格需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5.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5.1 最终利润:实际出售标的房屋价格减去成本。
成本包括:甲乙方所支付的竞拍资金;还贷资金(如有);实际支出的税费;向第三方支付的售房佣金;其他双方确认的费用。
5.2 最终利润分配方式为
(1) 最终利润的 %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 %,乙方 %。
(2) 最终利润的 %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 %,乙方 %。
1.1 标的房屋出售如产生亏损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承担 %(百分之 ),乙方承担 %(百分之 )
但是,如一方违约造成的亏损,应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1.2 结算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如为甲方收款,则甲方在该日期内相应结算支付)。
1.2.1 如有盈利,则乙方应将甲方出资额及属于甲方的收益支付给甲方。
1.2.2 如有亏损,则乙方应将“甲方出资额-甲方应承担亏损金额”的剩余部分支付给甲方。如甲方应承担亏损金额大于出资额,则甲方应向乙方补足支付差额。
1.3 税负:甲方所取得甲方收益,由甲方自行缴纳所得税;乙方不得自行代扣代缴。
1.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应积极维护双方与法院、拍卖行的友好关系;
2.2 甲方应对拍卖房屋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并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
2.3 甲方应充分了解法院拍卖的程序、技巧,并协助乙方参与房屋竞拍;
2.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拟拍卖房屋的现状调查;
2.5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该文件已经声明的瑕疵、保留除外),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竞拍建议进行审核,并对拍卖房屋进行现状调查;
2.2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房屋竞拍。
但一旦双方确认参与竞拍,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再退出(超出最高出价退出除外)。
2.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资金收益;
2.4 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标的房屋单方面对外销售、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2.5 乙方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置标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给第三方,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房屋性质等,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
3. 保密
3.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3.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4. 合同变更与解除
4.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4.2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违约责任
5.1 本合同约定的负有付款或出资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或出资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或出资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一方擅自处分房屋的,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相关收益归守约方所有,并应按相关收益的10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6. 其他约定
6.1 不可抗力
6.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6.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4)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6)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8)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标的房屋确认书
一、 拟竞拍房屋信息
1. 法院公告文号:
2. 房屋基本信息:
二、 出资
甲方出资比例: %
乙方出资比例: %
三、 竞买价格
最高出价: 元;
未超过最高出价时,乙方应一直按最小加价参与竞拍加价,不得放弃。
超过最高出价加价时,需经双方另行一致确认同意。
四、 附则
本文件为双方签订的《法院拍卖房屋合作合同》附件。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附件:
房屋出售一致同意书
基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法院房屋拍卖合作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一致同意出售如下房屋:
1. 房屋地址:
2. 出售价格: (契税全部由买方承担)。
3. 付款方式:先付 定金,资金监管;过户后从监管账户划款。
4. 相关费用:需另外向中介方 支付佣金 元(计算利润时扣除)。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