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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出售(完善产权)合同

公有房屋出售(完善产权)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 省/市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公有房屋产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公有房屋产权情况
乙方按原优惠售房政策已购下表所列一套住房(以下简称“房屋”)的部分产权(产权比例 %),现乙方自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向甲方补付房价款,完善房屋的产权。
房屋坐落:
建筑结构:
户型
建筑面积:
其中分摊面积:
公用面积:
原付款:人民币
配套情况:
独厨
独厕
阳台
地区类别:
原部分产权证号:
2. 补房价款
2.1 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款:以房屋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 %计算。
2.2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方式计算购买房屋应补付的金额:补付款=房价款—原付款。
2.3 房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4 乙方应交纳的补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5 补付款由乙方 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2.5.1 补付款 %(也即人民币 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专项交存。
2.5.2 其余部分金额人民币 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
3. 房屋产权登记与上市交易
3.1 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办好后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3.2 乙方购买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可以按 省/市公有住房出售后再交易的政策规定上市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4. 其他约定
4.1 房屋户内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房屋所在楼房的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乙方服从房屋所在住宅区的售后物业管理。
5. 附则
5.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登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