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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拆迁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安置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就甲方拆迁乙方房屋并对乙方、丙方进行安置补偿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1.1 房屋所在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 ,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产权性质 ,房屋的结构 ,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层。
1.2 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1.3 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1.4 机械设备情况:
1.5 其他情况:
2. 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2.1 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其中常住人口 人),分别是: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2.2 丙方有正式户口 人,分别: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3. 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
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确定。
4.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4.1 房屋拆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4.2 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 ,结构为 ,用途为 ,房屋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现房/期房/土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土地的确定方法:
4.3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4.3.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4.3.2 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4.4 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详见附件。
4.5 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6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4.7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具体为:
4.7.1 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价,小计人民币 元。
4.7.2 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 平方米,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价,小计人民币 元(若房屋补偿金额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4.7.3 房屋装潢作价方式: ,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若房屋补偿金额含房屋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4.7.4 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
4.7.5 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 元。
4.8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
4.9 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人民币 元。
4.10 差价由 方于 日前向 方支付;支付方式:
5. 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5.1 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5.2 本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3 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5.4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属约定处理:
5.5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5.5.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安置房购房款和面积据实结算差价;
5.5.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安置房购房款按安置房购房款和面积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安置房购房款,不找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属乙方。
5.5.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安置房购房款按安置房购房款和面积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安置房购房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安置房购房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5.6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5.7 安置土地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6. 房屋拆迁补助费
6.1 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人民币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 元,提前搬家奖励费人民币 元;其他补助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6.2 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人民币 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人民币 元,提前搬家奖励人民币 元;其他补助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6.3 甲方应于 日前,将房屋拆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支付方式:
7. 房屋交付
7.1 乙方/丙方 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7.2 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将依法实施拆除。
8. 合同对外保密
各方承诺,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进行严格保密,非经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理维权成本、律师费用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向己方关联方、代理人披露且已经要求被披露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不属于违约。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9.1.1 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9.1.2 逾期超过 日后,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9.2 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 天前通知乙方/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9.2.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9.2.2 逾期 个月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 %,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9.2.3 逾期超过 个月,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 %,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9.2.4 逾期达到 个月的,乙方/乙方在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9.3 乙方/丙方逾期腾房的,应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且乙方不再享有提前搬家奖励、其他补助款
9.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0.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10.1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0.1.1 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
10.1.2 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10.1.3
10.2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 天内通知乙方。
10.3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11. 合同联系方式
1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安置房交付标准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安置房交付标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