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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产权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建设运营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用电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基本概述
1.1 项目名称: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 项目地址:
1.3 甲方与丙方于 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同意向丙方出租如下建筑物,租期至 月。
宗地面积
产证编号
抵押状况



1.4 经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丙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简称“屋顶”或“项目场地”)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丙方承认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面积
屋顶结构
产证编号
抵押状况

□混凝土
□彩钢


1.5 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 MW的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项目可分期建设,项目分享期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算20年(以下称“项目分享期”),20年到期后自动续签5年次,续签期期满后乙方将所投资设备自行拆回且屋顶恢复原状;项目所发电能由丙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6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目分享期内的用电过程中优先使用乙方光伏项目所发电能。
2. 本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 园区/厂区利用约 平方米屋顶/场地,由乙方投资安装约 MW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2 项目建设方案:
2.2.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所有投资,包括设备、设施、技术购置和工程建设费用,完成本项目方案、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检测、监测、维护、更换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2.2 甲方提供个建筑物屋顶/场地作为项目建设场地,由乙方作为节能节电分享和结算的主体单位。
2.2.3 政府的相关补贴收益方为投资方乙方。
3. 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本项目分享期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算20年(以下称“项目分享期”),20年到期后自动续签5年次,续签期期满后乙方将所投资设备自行拆回且屋顶恢复原状。
3.3 在项目分享期内,甲方与丙方的租赁关系变更或不再续租,甲方同意乙方的光伏发电系统继续运营至项目分享期结束,并确保屋顶所在建筑物的新承租方作为本协议新的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优化及验收
4.1 乙方将依照光伏电站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4.2 项目建设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甲方、丙方应给予配合。
4.3 本项目的验收确认:已经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审核验收,方可正式投运。
4.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丙方应给予配合。
5. 节能效益分享
5.1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乙方应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同时乙方丙方之间按照“拆扣电价结算”方式处理。
5.2 “租赁费用”说明
5.2.1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屋顶/场地实际使用面积支付年度租赁费用。
5.2.2 屋顶/场地年租赁费计算公式:单价( 元/平方米)*面积( 平方米)= 元/年。
5.2.3 租赁费支付方式:项目发电并网后的1个月内乙方预先支付1年的租赁费,甲方需要提前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后续每次支付1年的租赁费直至本项目合同终止。
5.3 “拆扣电价结算”说明:
5.3.1 本项目的节能电量,是指丙方实际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乙方确保本项目发电供电符合国家电网电压要求,投运后供电稳定,优先直接供应丙方生产使用,余电反送公共电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节能电量的实际数据以光伏电站发电电能计量表及供电局关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5.3.2 节能电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电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本项目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5.3.3 本项目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4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丙方之间按如下方式结算节能电量电价(丙方向乙方支付),该节能电量电价即乙方所取得的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即节能电量电价,单位元)=综合电价*节能电量(kWh)* %。
光伏发电计量尖峰平谷综合电量,电价按照电力公司最新的尖峰平谷价格分别计量;如果遇到供电局价格调整,结算价格相应的调整。
5.3.5 合同期内,乙方应得的收益由丙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每月底前乙方派员抄录确认本协议所述各表计的电量记录,丙方需3日内确认,逾期视为确认。
在节能电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电量向丙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向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丙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发票之后的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如丙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相应款项的支付。
6.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丙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6.2 甲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至项目分享期内保持企业合法存续并证照齐全,对提供的项目场地(屋顶)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或租赁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担保物权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光伏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6.3 在运营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
6.3.1 建筑物屋顶翻修方案需经乙方同意才可实施,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6.3.2 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项目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五(15)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项目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6.3.3 项目项目分享期内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项目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项目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6.3.4 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三(3)个月,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甲方应按丙方用电价格标准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6.4 项目建设期间及后续运营维护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建筑物损坏的,甲方应负责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6.4.1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手续并向乙方提供手续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备案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因甲方权利瑕疵或资料提供瑕疵导致乙方无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6.4.2 协助乙方施工前办理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证明文件。
6.4.3 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一(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6.4.4 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4.5 如乙方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6.4.6 向乙方提供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必要的位置及空间,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6.4.7 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6.4.8 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6.5 在项目分享期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确保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6.6 在项目分享期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联合乙方与政府进行拆迁方案谈判。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6.7 甲方保证不擅自对光伏项目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项目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甲方或甲方的关系方擅自对光伏项目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丙方或任何其他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乙方有权在运营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7.2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运营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7.3 乙方应当确保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7.4 乙方应当确保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5 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6 乙方保证定期对光伏项目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光伏项目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7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7.8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丙方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7.9 在甲方与丙方将与项目有关的甲方与丙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其他方在项目实施、运行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甲方与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 项目建成后,乙方或其委托的其他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乙方或其委托的其他方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监控发电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在接到甲方与丙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11 项目运营期限内,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具有相应资信状况、运营能力的其他方。乙方应于转让发生前一(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与丙方,并协助甲方与丙方及其他方做好相关文件的签署和项目工作的交接。
8. 丙方的权利义务
8.1 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
8.2 项目建设期间及后续运营维护期间,因丙方原因造成建筑物损坏的,丙方应负责修复;因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及乙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8.2.1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手续并向乙方提供手续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备案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
8.2.2 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一(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8.2.3 如乙方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丙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向乙方提供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必要的位置及空间,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8.2.4 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8.2.5 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丙方配合的事项。
8.3 在运营期限内,若丙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丙方承诺如下:
8.3.1 建筑物屋顶翻修方案需经乙方同意才可实施,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8.3.2 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丙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8.3.3 若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项目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丙方承担;若丙方于十五(15)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项目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 项目分享期内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项目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项目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8.3.5 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三(3)个月,如因丙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丙方应按丙方用电价格标准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8.4 丙方保证不擅自对光伏项目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项目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丙方或丙方的关系方擅自对光伏项目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丙方或任何其他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9. 光伏资产所有权及项目变更
9.1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为融资目的而在其所有的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甲方、丙方予以协助。
9.2 甲方、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光伏资产或将光伏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10. 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10.2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违约责任
11.1 如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延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项目资产,并要求丙方一次性赔偿5年的发电收益(按照0.80元/kWH,每年80万kWH计算)
11.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合作协议,甲方需一次性赔偿5年的发电收益(按照0.80元/kWH,每年80万kWH计算)。
11.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2.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2.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2.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2.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2.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3. 合同联系方式
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