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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产权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建设运营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用电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定义
各方明确知悉本合同有关释义如下:
1.1 市电电价:市电电价=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以及国家发改委、当地发改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或其他官方指定的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费用以及国家发改委、当地发改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或其他官方指定的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以及国家发改委、当地发改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或其他官方指定的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费用)+电站所在地国家电网或其他有权机构公布的其他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组成费用。
市电电价以电站所在地国家电网或届时其他负责确定电价的政府部门、有权机构或企业公布的与丙方同一或类似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为准【分尖峰(若有)、峰、谷、平时段电价与对应时段电量分别计算,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以国家电网或届时其他负责确定电价的政府部门、有权机构或企业公布为准,非尖峰电价执行期间尖峰时段电量计费电价与峰值时段电量计费电价一致】。若国家电网或届时其他负责确定电价的政府部门、有权机构或企业取消公布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甲丙双方约定以当地供电局收取的与丙方同一或类似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工商业电价或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实时收取的与丙方同一或类似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工商业电价标准为准计算市电电价。
国家电网或届时其他负责确定电价的政府部门、有权机构或企业可能对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的名称进行修改。若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的名称被修改,市电电价以名称修改后国家电网或届时其他负责确定电价的政府部门、有权机构或企业公布的与丙方同类用户电价为准。
上述电价不与其他发电、售电公司任何优惠及电网企业直供电价格、优惠价格关联,不以直购电、隔墙售电等电价作为本项目双方电费结算的基准电价。变压器容量费由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输配电系统的损耗费。
1.2 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预期电费收益损失、投资电站项目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备案金额÷电站运营期限×P(P=电站运营期限-已使用天数/365)】及乙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费,公证费等。
2. 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内容:乙方拟利用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或“项目”),甲方拥有租赁场地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并有权予以出租并同意以能源效益分享的模式将租赁场地免费出租给乙方使用,项目自发自用部分所发光伏电能由丙方优先使用,公共电网作为丙方的补充用电。
2.3 电站由乙方投资建设,电站备案装机容量 MWp(预估),最终容量以实际安装容量为准。
2.4 电站建设期预计 个月,以实际建设施工为准,自甲方交付租赁场地给乙方之日起算。
2.5 各方确认:光伏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丙方、甲方不得以乙方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不得将项目资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由乙方编制,经甲乙丙三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2.6 电站运营期限(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年,自本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丙方实际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之日,以孰早者为准)开始计算。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运营中断,项目运行服务期相应顺延;累计顺延时长满一年之日起,本项目运营中断造成的乙方损失由责任方赔偿,项目运行服务期不再顺延。
2.7 合作期:合作期不低于电站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有效。合作期满后,各方如有意继续合作,本协议可协商后续签。如不再续约,乙方负责将光伏发电设备撤出,三方合作即行终止。
3. 租赁场地、使用期以及交付
3.1 租赁场地概况
3.1.1 租赁屋顶所属建筑物的单位名称:
3.1.2 租赁屋顶所属建筑物的坐落:
3.1.3 租赁屋顶所属建筑物可利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光伏组件覆盖面积为准)
3.2 租赁屋顶所依托的建筑的具体使用场地(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的范围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为准。
3.3 租赁期限: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之日为起租日期,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起算 年, 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 年(如合同期限延长,则租赁期限延长至与合同期限相同),且租赁条件、电价折扣不变。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与乙方优先承租权。
3.4 甲方除提供上述租赁场地外,甲方还应提供电站建设、运营和管理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附属建构筑物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与电站运营期限相同。
3.5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备案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个月内未取得发改备案、并网意向和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意见且未通知甲方交付屋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除外,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时间相应顺延。
3.6 租赁屋顶交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的屋顶交付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所租赁的上述房屋屋顶。具体交付条件见附件一。
4. 能源效益分享的模式与计算
4.1 供用电基本参数:
4.1.1 用电性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4.1.2 预估用电容量: KW,以实际为准
4.2 供电方式
乙方向丙方提供以下电源(高压/低压): (以电力主管部门接入批复为准)
4.3 电量计量
4.3.1 丙方自用电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计的计量为准。丙方自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总发电量-用户关口电能计量表上网电量(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4.3.2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4.3.3 计量电表装设后,丙方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量电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供电部门和乙方,以便供电部门和乙方采取措施。如因乙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量电表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免费换表;丙方原因引起的,丙方应承担换表的费用。
4.3.4 双方对计量电表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验表申请,检测费用由差错方承担,并将根据检测结果调整应收或应付的电费,调整的结果在次月电费中结算。
4.3.5 如计量电表出现故障无法确认表计读数时,双方同意暂以电力用户负荷管理终端装置记录的电量作为电量的依据。
5. 价款与结算
5.1 电价标准
5.1.1 合作期内,乙方在向丙方供电过程中,乙方给与丙方优惠电价,优惠电价为:市电电价的65%(市电电价计算标准见本合同定义)。
5.1.2 丙方用电量由乙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或远程抄表统计,丙方给予积极协助。
5.2 用电计算周期
自本项目并网发电之日开始计算,以自然月为基准,即从自然月的第一天00:00开始计算,以自然月的最后一天24:00截止时,计算当月的光伏用电量(以供电部门安装的光伏发电总表及用户关口电表计量数为准);首个计算周期不足一自然月的按本项目并网发电之日开始计算起算至该以自然月的最后一天24:00截止时,末个计算周期不满一自然月的按末个自然月1月1日起至合作期满或丙方停止用电之日(以时间孰晚为准)24:00止。
5.3 用电量计算及电费计算公式
丙方当月光伏自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当月总发电量-用户关口电能计量表当月上网电量;
丙方当月光伏电费(元)=丙方当月光伏自用电量(kWh)×市电电价×65%
注:
总发电量、上网电量以当地电网供电部门安装的光伏发电计量表及用户关口电表计量数为准(分尖峰(若有)、峰、谷、平时段电量,计量计费时段划分以电网为准)。
5.4 结算方式
自发电之日起至合作期结束,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电费计算公式计算丙方电费,并向丙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方式如微信、邮箱、QQ、光伏智能系统等)发送节能量确认单、电费账单,丙方应在乙方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否则视为无异议。丙方应在乙方出具电费账单后 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如丙方当月未按时向乙方结算支付光伏电费,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 %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5.5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7 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能源效益所涉及的税费由各方各自承担。
6. 权利义务
6.1 丙方、甲方有权利用本项目进行其致力于节能环保、低碳经济和绿色能源的推广及自身形象方面的宣传。
6.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提供本项目设计、实施、备案和并网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其扫描件或复印件:
6.2.1 可证明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人、屋顶所有权人同意本项目实施的证明等文件);
6.2.2 房屋设计图、建筑结构图、电气图及平面图等
6.3 在丙方及甲方及时配合情况下,乙方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其扫描件或复印件:
6.3.1 本项目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复
6.3.2 项目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
6.4 甲方应当确保对其出租的租赁场地具有完整、排他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有权向乙方出租该场地以确保本项目的实现。甲方保证租赁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甲方保证租赁场地上不存在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确保乙方对租赁场地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6.5 丙方应为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项目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在乙方施工、运营以及对项目进行优化改造时,丙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通行便利,并负责就近提供本项目所需水、电、电讯的接口和临时施工场地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按照当地水、电、电讯等主管部门实时价格计算,经乙方核实后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丙方、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6.7 丙方、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和签署乙方电站资产清单。在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任何突发事件或可能影响乙方项目建设、实施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期并网调试需要停电的情况),丙方、甲方应尽最大善意作协调,并及时通知乙方。丙方、甲方不得破坏乙方投资建设的本项目设施、设备。丙方、甲方在发现第三方破坏乙方设施、设备时,应即刻阻止并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
6.8 在电站运营期内,甲方应维持租赁场地条件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所示交付条件。如乙方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丙方、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设备损害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6.9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转让/赠与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上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确保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使用人或抵押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或为乙方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日照时间、面积等同等条件的屋顶供乙方使用,甲方并应赔偿乙方损失。
6.10 在合作期内,租赁场地范围内房屋(厂房)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拍卖的,租赁屋顶上安装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作为甲方的资产进行处置、拍卖。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应积极协助乙方向法院、拍卖公司等机构申报权利,甲方并应赔偿乙方损失。
6.11 如后续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经营结构导致建筑内污染物的排放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与乙方协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造成项目组件设备的腐蚀,甲方并应赔偿乙方损失。
6.1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甲方及其人员或其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能进入租赁场地中乙方实际使用范围内作业,也不得允许第三方进入租赁场地中乙方实际使用范围;甲方不能将租赁场地以任何形式提供或出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能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拆除;甲方不能从事其他可能影响租赁场地中乙方实际使用范围安全的活动。
6.13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征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对租赁场地开展的作业、改造、出租使用等活动应当确保项目组件设备的安全与正常运转,因开展上述活动导致项目组建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6.14 合作期内,丙方应首先使用并消纳本项目所发电量。本项目所发电量无法满足丙方用电需求的情况下,丙方方可使用并消纳同一电网户号下的市电电量、储能电量或者其他第三方电量。若丙方需要在本项目同一电网户号下新建并接入其他光伏电站项目、储能电站项目或者其他丙方或第三方发电项目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接入方案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且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6.15 合作期内,本项目屋顶所在的建筑物和土地的税费由甲方依法承担。
7. 特殊约定
7.1 关于项目实施的特殊约定
7.1.1 丙方、甲方应确保租赁标的处于可正常安全使用状态,不得随意改造或拆除。乙方应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提报甲方审核。甲方应认真审核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通过审核的,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认可;未通过审核的,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异议。双方同意在工程开工前协调解决争议事项。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通过甲方审核。
7.1.2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租赁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或应当得到征收、征用或拆迁信息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项目电站资产补偿款项、搬迁补偿费及赔偿权益归乙方享有,甲方应将本项目资产与甲方资产一同申报补偿,应协助乙方依法取得国家相应拆迁或征用、征收补偿。甲方在收到本项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其他有关本项目资产补偿标准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乙方,若乙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异议手续,待乙方取得全部本项目资产的相关补贴补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如出于上述国家拆迁或征用、征收的原因,甲方需搬迁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项目电站可随搬迁并优先应用在新的房屋上。若甲方未协助乙方办理资产申报补偿或未按本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补偿款,并从相应部门应支付之日起算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应收补偿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1.3 本项目光伏电站返送公共电网的电量收益、国家及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光伏电站度电补贴、因光伏电站运营所获得的碳排放指标、及因本项目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获得的未明确为丙方所有的其他收益,归乙方所有,丙方应为乙方获得该等收益提供配合与协助;明确规定应给予丙方的相关补贴、奖励,由丙方享有,乙方应为丙方申请该等补贴、奖励提供配合与协助。
7.1.4 乙方承担本项目实际使用屋顶范围内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漏水修缮责任及修缮费用。甲方承担本项目所处屋顶全范围(包括本项目实际使用屋顶范围)的建筑质量问题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修缮责任及修缮费用。在合作期内,甲方有义务定期对本项目所处屋顶全范围(包括本项目实际使用屋顶范围)进行检查,确保屋顶所在整体建筑物不存在质量问题。若上述屋顶需要年度维修养护或大修、中修、更新、增减、改造的,甲方应提前30天向乙方书面事先披露相关实施方案,并尽最大善意在不影响乙方的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前提下实施。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
若乙方发现屋顶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建筑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7.1.5 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置有关标识。
7.1.6 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火灾造成本项目的故障,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维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此而造成乙方、乙方员工、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若由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造成该项目的故障,乙方自行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此而造成丙方/甲方、丙方/甲方员工、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7.1.7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丙方享受的电价优惠(无论丙方用电多少或是否用电)外,乙方均无需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及对价,甲方确保乙方在合作期内免费享有的租赁物业使用权,并不受任何影响及干涉。
7.1.8 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选择①将电站“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用电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用电模式(丙方知悉用电模式变更后,无法再恢复原用电模式,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因变更用电模式需要乙方进场施工的,丙方、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且租赁场地甲方仍免费租赁给乙方直至电站运营期届满,甲方仍需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或②随时拆除本项目光伏电站并丙方应按照光伏电站实际安装容量乘以0.6元/W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光伏电站拆除费用。
a 丙方逾期支付电费超过90日,且乙方书面催告后十(10)日内仍不支付的;
b 光伏电站接入的变压器被报停;
c 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任一义务或保证或承诺,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配合。
7.1.9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协议期满合作关系结束或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有权将全部项目资产拆除。乙方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60日内自行撤离其电力设备并清洁好租赁场地。
7.2 关于电力设施维护的特别约定
7.2.1 丙方、甲方有义务保证计费电表、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配合乙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电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2 丙方、甲方不得擅自在乙方电网上私自接线;丙方低压用电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丙方如发生重大用电事故时,应向乙方通报。
7.2.3 丙方用电变更,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请。
7.2.4 丙方、甲方对涉及乙方的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丙方、甲方的改造或扩建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乙方应当批准。
7.2.5 丙方、甲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及应急电源等供电设备(若有)应报乙方备案。
7.2.6 本项目建设完成且并网发电后,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供电(政府原因、检修、维修及其他需要停电等情况除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其他需要停电的情况,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丙方。
7.2.7 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拆除其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丙方承担。
7.2.8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甲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中断供电:丙方、甲方有危害供电安全、扰乱供电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窃电行为等);丙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对电站(设备、设施、线路等)进行检查、维护;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乙方供电设施损害时。
7.2.9 丙方如有跨越计量表具用电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行为的,乙方有权参照电力供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供电,且丙方应按照正常的、正确的计量表计用电向乙方补齐电费差额。
7.2.10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
8. 产权分界点与电力设施维护
8.1 甲乙丙三方确定,产权分界点为光伏计量表,产权分界点光伏电站侧的产权属于乙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产权属于丙方。
8.2 甲乙丙三方确认,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光伏计量表。分界点光伏电站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丙方,由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8.3 除另有约定外,丙方或乙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操作或变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而必须操作时,应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8.4 在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乙方维护管理,丙方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8.5 丙方遵守乙方根据项目情况不时制定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基准划分,甲、丙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 知识产权归属
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可研报告、施工安装图纸、验收文件、项目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等相关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
1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且尽量减少各方损失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有)交给对方审阅确认。
10.3 如遇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或乙方电站经营收入严重下降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及甲方,自通知到达丙方/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丙方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应为乙方拆除、移走光伏电站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协助。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拿到当地发改备案、并网意向和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意见后3个月内,乙方未进场施工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仍未改正的,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除外。
11.2 丙方逾期支付乙方电费,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供电,丙方除应向乙方支付欠缴电费外,还应按照应付金额每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
11.3 由于乙方对本项目投资数额很大、运营周期很长,在本项目投资运营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甲方无权解除本合同,否则丙方、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由于归责于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丙方应赔偿乙方损失;由于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甲方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12. 合同联系方式
1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3) 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附则
3.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请填充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项目屋顶使用交接单》
项目名称

日期:
交付单位

接收单位

其他单位

主题
关于项目屋顶使用的交接单
致(交付单位名称):
因项目建设需要,贵我双方于 日正式办理屋面使用交接手续,贵公司的(填写屋面名称)(详见附图)交于我司正式施工。
项目经理签名:
交付条件(如符合打√):
▢屋顶所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产权人(有权人)同意项目实施及无偿使用承诺;
▢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备案表;▢房屋设计图、建筑结构图、电气图及平面图等;▢屋顶无漏水情况;▢ (建设条件);▢其他
交接意见:
(此部分一般写明接收单位对屋面状态进行的说明)
后期维护意见:
(此部分一般写明交接单位对屋面后期维修的意见及保修期等)
处理意见:
交付单位代表:(签字盖章)
接收单位代表:(签字盖章)
其他单位代表:(签字盖章)
其他单位代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