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商家入驻协议
平台商家入驻协议
甲方(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商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平台服务提供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平台服务,甲方自愿入驻乙方平台,在乙方平台销售车辆、对客提供服务保障等事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 乙方平台(简称“平台”):以下也称“XX(平台名称)”或“XX平台”,指乙方或者乙方关联公司运营的APP、官方网站及其相关的应用程序、客户端软件、小程序以及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形态而向您提供的各项产品。本协议所述合作项下的平台服务提供方为乙方。
2. 车源准入标准:《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约定的准入标准。
3. 车源上架规则:《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约定的上架规则。
4. 车源信息发布: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乙方平台相关页面展示甲方车辆信息的技术服务。
5. 车源/车辆:
(2) 新车、二手车;
(2) 甲方应对车源/车辆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3) 符合车源准入标准及车源上架规则;
(4) 对车源/车辆向乙方平台买家直接负责并售卖。
1. 车辆证件资料:您需提供给乙方平台或者买家的购车合同、发票、车辆合格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书、三包凭证、车辆使用手册、售后/保养说明、车辆交强险保单等资料。
2. 日:本协议项下的日均指自然日。
3. 工作日:本协议项下的工作日指每周的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顺延。
4. 交易相关合同:甲方就车源/车辆售卖事宜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 业务合作概况
1. 车源发布:乙方平台作为二手车互联网服务平台,拥有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协助能力与信息优势,甲方自愿接受乙方提供的车源信息采集、车源信息发布并在乙方平台进行车源信息展示。
2. 咨询服务:针对甲方车辆的销售需求进行分析,并为甲方提供相关合理化的建议,为甲方销售车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和解决方案。
3. 车辆售卖:甲方按平台规则上架展示车辆并确定售卖价格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匹配意向买家,甲方应配合乙方就该车辆的售卖事宜签署交易相关合同。
4. 甲方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2) 甲方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信息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电子邮箱:
(2) 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a 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项下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b 代为办理车辆委托售卖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3) 前述甲方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甲方签署的上述交易相关合同、文件,办理车辆售卖过程中的一切相关事项,甲方均予以认可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变更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权限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问题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4) 甲方指定以下收款账户用于收取车辆售卖价款及其他款项(如有):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甲方承诺:车辆售卖价款等相关款项的收款账户信息以本协议项下甲方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甲方认可前述账户的收款即视为甲方已收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保障整体的交易安全与稳定,车辆交易所涉及的各项款项,均应支付至乙方平台开立的专用账户,由专用账户进行分账处理。
1. 乙方在此显著提示: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以现金、个人微信、个人支付宝或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刷卡或转账等方式直接收取甲方任何款项。本协议涉及的保证金、服务费等款项,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官方收款渠道(官方微信/支付宝/POS刷卡/对公转账)支付。若乙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甲方应拒绝并于当日向乙方举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 业务合作期限
1.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2. 如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合作期限自动续期12个月,以此类推,续期次数不受限制。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承诺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具备的全部资格、资质及授权。甲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准确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款银行卡复印件等),并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在乙方备案。
2. 甲方承诺不在业务合作期限内以乙方或乙方平台的名义向客户做任何承诺,如因甲方向客户的承诺导致乙方或乙方平台被客户投诉或被主张任何赔偿/补偿的,相关问题由甲方独立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如乙方或乙方平台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车辆全部资料及委托乙方推广的页面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及形式)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反公共道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利及乙方平台规则的规定。确保前述所有信息已经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和合法授权,同时同意并授权乙方公布并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合理使用。如因此引发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 甲方应确保对所有交易车辆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置权,满足国家汽车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新车销售或者二手车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正常完成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5. 甲方承诺确保车辆不存在任何车辆安全隐患、权属瑕疵及处置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2) 甲方保证向乙方全面如实披露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生产日期或者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且保证该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2) 甲方保证车辆不属于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命案车、抵押车、查封车、海关监管车辆、走私车、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车辆,确保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等。
1. 甲方承诺在车辆售卖过程中,不可与潜在买家交换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车源所在地等信息,亦不可以跳过乙方平台私下与潜在买家进行交易。
2. 甲方理解并认可,在本合作协议项下,乙方平台仅为车辆交易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交易车辆的居间服务和其他平台服务。同时,为促进甲方车辆的售卖,乙方可将甲方在乙方平台展示或售卖的车辆信息与第三方平台共享而无需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将根据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方式和模式不同而共享包括但不限于配置信息、车辆照片、vin码、车辆所在城市、车况信息、车辆价格等车辆信息。
3. 甲方承诺无条件遵照乙方平台发布的规则执行,对乙方/乙方指定第三方做出的限期修改处理结果、车辆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受托居间售卖车源准入标准的判定结果、车辆检测报告及折损评估结果(如有)等均予以认可,并承诺无条件依照合作协议及乙方规则执行。
4. 甲方可基于特定车型请求支付部分款项(“锁车款”)以进一步锁定车源,锁车款不属于预付车款。乙方有权根据买家的委托及甲方在乙方平台的历史交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代买家垫付锁车款;如乙方不同意代买家垫付锁车款的,自车辆实际交付承运人之日起,甲方不得单方取消交易或者要求买家继续支付锁车款。如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取消交易、解除相关交易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退回其已经垫付的款项。
5. 甲方保证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代理人信息和资料,在通过乙方及乙方合作的电子签名服务机构的实名认证、信息注册后,可以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用于电子签名。甲方通过(委托)乙方合作的电子签名服务机构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的,视为与乙方达成了使用电子签名的合意并认可签署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
6. 甲方保证尊重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下称“乙方集团公司成员”)的商业信誉及声誉,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传播对乙方集团公司成员不利的负面消息,不得诋毁或破坏乙方集团公司成员的商业信誉或声誉,或从事任何对乙方集团公司成员商业信誉或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集团公司成员的全部损失。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资格资质及发布的信息等,如乙方发现或怀疑甲方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平台规则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做出整改,在甲方按要求完成整改前,乙方可拒绝发布或单方暂停服务,直到影响消除。如乙方发现甲方商品或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甲方应积极做出整改,乙方可立即停止甲方继续发布信息,关停账号,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交易车辆的居间售卖服务,并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乙方业务规划调整服务内容及服务形式。
3. 乙方有权制定或者修改《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并按照手册的规则管理甲方的经营行为。
4. 乙方有权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车辆证照资料查验,并可根据检测和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5. 如涉及车辆外迁,为全方位地监控整个物流手续代办过程中的车辆情况,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车辆上安装GPS以及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交易结束后,GPS及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由乙方回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甲方应按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2倍向乙方进行赔偿。
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其对买家所作的承诺,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家投诉或索赔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对乙方及乙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及乙方合作方的全部损失。
7.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具有转委托权。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或由乙方作出其他处置而无需取得甲方同意或事先通知甲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或由乙方作出其他处置的,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转让或处置,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六、 违约责任
1. 甲方出现以下任一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收交易车辆并立即退还交易车辆的全部已收款项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成交价格的10%的违约金(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按人民币壹万元计算),并赔偿乙方、乙方合作方及车辆买家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因此解除本协议:
(2) 甲方违反本协议所作任意陈述、承诺、保证的。
(2) 甲方隐瞒车况或未如实、完整、全面披露全部车况及手续问题;或车辆手续造假或信息不符;或未如实完整、全面告知全部车辆信息等。
(3) 违约不卖或一车二卖;或跳过乙方平台自行与买家达成交易;或擅自取消委托或取消交易或委托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进行售卖;或未及时将车辆交付买家;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
(4) 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超过2个工作日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配合买家完成登记上牌、过户、提档;或未及时向买家交付车辆;或未及时向买家/乙方交付车辆相关手续等)。
(5) 虚假交易或串通买家或第三方骗取乙方及/或乙方合作方款项。
(6) 因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乙方的合作方被处罚、被车辆买家或第三方追责、索赔或遭受损失的。
(7) 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买家要求退车的或无法完成登记上牌、提档落户等手续的。
(8) 未及时向买家/乙方及乙方合作方退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应退款项的。
(9) 本协议明确约定的甲方其他的违约情形。
1. 甲方应当如约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未及时退还应退还款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按照应退未退款项的千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退未退款项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及乙方合作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且乙方及乙方合作方有权因此单方解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
2. 对于甲方未及时支付的违约金、应向乙方赔偿的损失及应返还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从应结款项中直接扣除或按照本协议“留置权与处置”条款进行处置,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有权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 合作终止
1. 合作期间,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可终止本协议:
(2) 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终止合作;
(2) 甲方主动退出合作;
(3)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遭到乙方清退的;
(4) 乙方单方解除合作。甲方明确知悉并认可,乙方有权基于自身的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运营调整、品牌升级维护等因素,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中“退出机制”章节处理合作终止的相关事项。
2. 本协议的终止不能免除一方于该终止前产生于协议有效期内的责任,也不影响由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和履行。甲方应处理好其已经发生的二手车业务的善后事宜,否则乙方有权暂扣一切费用,直至甲方配合乙方合理处理完毕二手车业务善后事宜。
3. 乙方提供给甲方及甲方运营的报价单、培训资料及管理文件等相关文件在合作正常或非正常关闭时或本协议终止之日,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全部返还乙方,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八、 留置权与处置
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检测费、停车费、保险费、代驾费、保管费等)、返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家支付的车辆价款、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代替甲方支付的费用等)、取回甲方车辆的义务,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车辆,作为甲方对乙方与本协议相关的债务提供的担保。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7日内,甲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乙方即有权自行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车辆以弥补损失,如处置车辆后所得金额仍不足以弥补乙方所有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补足,且由此产生的与车辆处置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九、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安排
1. 本协议的签署不视为乙方对甲方除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外的任何许可、承诺或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或乙方雇员、业务代理、代表、授权方等名义签署任何协议、对外经营或做出任何许可或承诺。
2. 乙方的LOGO、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网站网址、车源发布等服务的内容、功能、车源发布信息、相关产品、系统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及上述内容之组合的全部内容)、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发布信息等)以及相关权益均归乙方独立享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也不得侵犯乙方的名誉、商誉或改动、歪曲乙方的企业形象、整体形象。
3.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如因违约方未履行知识产权责任导致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十、 保密
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十一、 反商业贿赂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协议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十二、 其他约定
1. 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4)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6)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十三、 免责条款
1. 甲方理解,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乙方可能不定期对车源发布等服务内容、网站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该等调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甲方将予以谅解并承诺对此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将上述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乙方将根据实际对甲方造成的原服务影响情况,重新指定车源的发布位置和/或顺延服务期限。
2.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根据其平台运营策略、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对《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补充,并在乙方平台公布变更事项,甲方对变更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乙方反馈,乙方将酌情决定是否采纳,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事项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的平台服务。变更事项实施后,乙方将以微信/短信/电话/邮件/函件/APP/站内信/平台公示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平台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3. 甲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确保所使用的账号及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的机密安全,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使用他人的账号或密码。基于甲方账号在平台上的点击确认、操作及手机验证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输入代理人信息及收款账户信息、输入手机验证码、签署交易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等)均视为甲方操作,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将对其账号及手机号码使用过程中及违约使用他人账户或密码而发生的一切行为及言论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十四、 合同送达方式
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2) 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 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1. 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2. 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十五、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 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承诺书》。
上述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5. 本协议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约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相关信息传输给三方CA发机构进行认证,双方在乙方指定系统对本协议进行电子签约时,或者双方进行实体签字盖章时,即视为该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之约束,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附件一:XX开放平台车商运营管理手册
第一章 业务流程及标准
十七、 车源上架规则
1. 上架规则:
(2) 二手车:甲方应将经自行检测或付费委托乙方平台“检测/认证”后,符合车源准入标准的车辆的基本信息25项、车况项目259项、符合乙方图像采集标准的车辆照片(不低于35张)上传至乙方平台,甲方自行检测的应根据乙方的检测标准保障车况检测报告及车辆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2) 新车:0次过户记录、行驶里程≤100公里、车况无瑕疵项和修复痕迹、生产日期<1年。其中含:
a 全新车:是指符合国家生产、进口标准,生产日期在一年以内,正常享受首保及其他售后服务,未注册登记的新车。
b 包税新车:是指销售时已完成注册登记,但物理状态(未使用、未上路行驶)和售后服务(正常享受首保及其他售后服务)等同于全新车的车辆。
甲方应将符合的新车准入标准的车辆基本信息25项、车况项目259项、符合乙方图像采集标准的车辆照片(不低于35张)上传至乙方平台。
2. 乙方平台检测/认证:甲方可以在车辆上架展示前,委托平台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按平台规定收费金额向平台支付检测/认证服务费,该服务仅适用于二手车辆。
十八、 车源准入标准(二手车)
1. 非车况类(不可准入):
XX二手车开放平台车源准入标准(非车况类)
类型 | 以下情况-不可准入 |
车辆价格 | 小于0.1万或大于100万 |
车龄 | 大于12年 |
里程 | 大于20万公里 |
动力类型 | 厂家对电池质保少于6个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混动汽车、增程式汽车 |
油改气车辆 | 油改气车辆,有过油改气史的车辆 |
特殊车型 | 教练车、大型客车、房车、厂家实验车、天津港粉尘车 |
面包车 | 无 |
特种车型 |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油罐车、汽罐车、冷藏车、清扫车、公路清障车、混凝土泵车等 |
商用车辆 | 轻卡、自卸车、载货车、牵引车、挂车、专用车等 |
涉外车辆 | 使、领馆、外资企业车辆 |
车身长度 | 车身长度超过6米 |
座椅个数 | 10座以上 |
车牌颜色 | 黄色车牌 |
营运相关 | 营运 |
营转非 | |
公户 | 无 |
无 | |
抵押 | 抵押车 |
异地车牌 | / |
合法性 | 车辆不合法 |
处置权 | 车商对车辆无处置权(盗抢车、销赃车、查封车) |
海关监管 | 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 |
经济纠纷 | 处于经济纠纷、没有过户到现有车主名下的顶账车 |
车辆保险 | 出险未结案、致人死亡车辆(命案车) |
交强险、车船税过期,或有效期小于1个月(补办后可准入) | |
车辆年检 | 年检有效期(6年外车龄)小于1个月(补办后可准入) |
XX二手车竞拍平台车源准入标准(非车况类)
类型 | 以下情况-不可准入 |
车龄 | 大于20年 |
里程 | 大于50万公里 |
特殊车型 | 教练车、大型客车、房车、厂家实验车、天津港粉尘车 |
特种车型 |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油罐车、汽罐车、冷藏车、清扫车、公路清障车、混凝土泵车等 |
商用车辆 | 轻卡、自卸车、载货车、牵引车、挂车、专用车等 |
涉外车辆 | 使、领馆、外资企业车辆 |
车身长度 | 车身长度超过6米 |
座椅个数 | 10座以上 |
车牌颜色 | 黄色车牌 |
合法性 | 车辆不合法 |
处置权 | 车商对车辆无处置权(盗抢车、销赃车、查封车) |
海关监管 | 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 |
经济纠纷 | 处于经济纠纷、没有过户到现有车主名下的顶账车 |
车辆保险 | 出险未结案、致人伤亡车辆(命案车) |
2. 车况类(不可准入):
XX二手车平台“红线车”认定标准
乙方二手车平台“红线车”认定标准包括: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命案车、调表车、发动机/变速箱部分工况异常、动力电池箱底板存在变形/破损。
(2) 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的认定标准以本手册“检测/认证服务”章节关于“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的判定标准”为准。
(2) 命案车认定标准为车辆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a 交易车辆因事故致人重伤;
b 交易车辆因事故致人死亡。
(3) 调表车认定标准为车辆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a 乙方平台OBD检测设备识别出调表车;
b 经乙方平台检测师综合判断,车辆实际磨损高于表显里程;
c 通过维保记录时间和里程,综合判断车辆为调表车;
d 品牌4S店开具调表车认定,证明该车目前属于调表车状态;
e 维修保养记录里程异常。
(4) 发动机异常车辆认定标准为车辆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a 正时罩(链条)拆卸无4S店维保记录;
b 动机总成更换无重大记录;
c 发动机缸垫漏液;
d 气门室盖垫漏液至缸垫;
e 机油乳化。
(5) 变速箱异常车辆认定标准为车辆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a 变速箱拆解无记录;
b 变速箱壳体漏油;
c 变速箱挂挡乱挡。
(6) 动力电池箱底板存在变形/破损是指新能源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混动汽车、增程式汽车等)的动力电池箱底板存在未修复的变形/破损或已修复的变形/破损。
XX二手车竞拍平台“红线车”认定标准
XX二手车竞拍平台“红线车”认定标准:VIN码或发动机号有损坏或破损。
十九、 售卖规则
1. 价格确认
(2) XX二手车APP:甲方在车辆上架时确认车辆的售卖价格,以上架车辆为标的的交易订单成立前,卖家可以修改车辆售卖价格。车辆上架且订单成立后,卖家不能操作下架展示、不能停止售卖状态、不能修改车辆价格。
(2) XX二手车竞拍平台APP:甲方在车辆上架同时确认车辆的心理底价,卖家可以修改车辆售卖价格,直至达到心理底价或协商一致成交。
1. 交易保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保障整体的交易安全与稳定,车辆交易所涉及的各项款项,均应支付至乙方平台开立的专用账户,由专用账户进行分账处理。
二十、 服务承诺规则
1. 车况保证
(2) 甲方应对通过乙方平台展示的车辆品牌、型号、配置等车辆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负责。
(2) 如果交易车辆存在型号配置、公里数等信息不符、质量存在瑕疵、车辆手续不齐全等问题、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上牌、客户对车辆产生争议或要求退车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在乙方通知后3日内将所收取的全部款项退还至买家/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应如实、全面告知乙方交易车辆的所有状况,如出现车辆在提档落户等过户完成前应缴而未缴的车辆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及国家所要求的相关税费等)或出现影响车辆买家提档落户/登记上牌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改装、车辆VIN、发动机号码不清或变更、车辆颜色更换等未到相关部门变更备案、车辆违章未处理、车辆未年检、车辆公告到期等车辆原因影响车辆提档落户或导致无法正常提档落户、登记上牌等情形),均属甲方责任承担范围,甲方应按照车管所及乙方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并支付所涉全部费用,确保如约完成提档落户等过户或者登记上牌手续。甲方未及时处理解决或处理方案仍不符合乙方及买家客户要求的,乙方可以自行处理,甲方应按乙方处理所支付费用的2倍向乙方赔偿。
1. 配合过户及上牌
(4) 甲方应负责及时配合乙方/买家办理车辆的登记上牌或者过户、外迁提档(如有)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检测、交付及后续落户等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 甲方应如约向买家/乙方交付车辆及车辆证件资料。
b 甲方应如约完成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车辆的过户、外迁提档(如有),并配合完成落户等过户所有手续。
c 为完成居间售卖服务,甲方应履行或协助的其他事项。
(5) 甲方应按买家/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必备手续材料,如有遗漏的甲方应及时补足;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不及时等导致乙方无法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造成乙方及乙方合作方损失的,还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1. 退车及售后保证
(6) 对于二手车车源,甲方承诺向买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7天无理由退车服务、红线车退车、无法过户退车服务等。对于新车车源,甲方承诺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买家提供保障,乙方不对车辆质量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7) 甲方承诺,若发生退车情形,甲方承担相应的交付成本。若车辆的过户、提档等交付服务由乙方代办,则甲方确认授权乙方在结算的任何车辆价款中进行扣除。若甲方拒绝退车,乙方有权在后续交易中扣除对应车款。
(8) 对于甲方委托乙方居间售卖的车辆,在满足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应当回收情形的,如车辆购买人要求退车,而甲方未按合作协议约定退还相关款项或逾期过户的均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且甲方应按车辆成交价格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在上述违约之日起3日内不予支付违约金,则乙方有权处置车辆,将车辆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获车辆处置款直接冲抵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二十一、 投诉处理规则
甲方应以客户为中心,应对自身行为产生客诉及时处理,维护乙方品牌形象,甲方接到客诉后,需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联系客户,并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所有甲方行为导致客户投诉的,对确有瑕疵乙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应足额赔偿乙方,如因甲方与客户的纠纷导致乙方被第三方投诉或追责,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声誉损失。
第二章 费用与结算
二十二、 保证金
业务合作期限内,为保证甲方严格遵守本手册及合作协议的约定/业务合作规则,保证本手册及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甲方应在本手册签署后的当日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二十三、 增值服务费
1. 业务合作期限内,乙方将基于整体的业务合作安排向甲方提供与业务合作相关的业务交流、业务培训、营销推广工具使用等增值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该等增值服务,并同意向乙方支付增值服务费。
2. 增值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年度(12个月)。
3. 年度合作未到期限而甲方提前终止合作的,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增值服务费。
4. 合作期限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甲方应在上期合作到期当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下期合作增值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二十四、 平台推广服务费
1.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交易的车辆,乙方将按照交易订单车辆成交价1%-8%对每台已售车辆收取平台推广服务费,单笔服务费金额最低收取1800元。
2. 乙方有权结合平台推广政策和车商资质情况,给予车商平台推广服务费折扣优惠。
3. 甲方确认授权乙方在结算的车辆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二十五、 退车保障服务费
1. 订单项下的交易车辆发车后,甲方需要支付每笔订单200元的退车保障服务费,退车保障服务包括退车检测服务、退车协调服务以及档案转签服务等。
2. 车商确认授权乙方在结算的车辆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二十六、 车辆质保维护费
1. 乙方对平台交易的车辆,为甲方提供车辆质保维护服务,服务内容包含车辆清洗服务、车辆仓储服务以及车辆30天质保服务,前述范围内服务的截止期限为车辆30天质保服务结束之日。甲方需按照被交易车辆的新车指导价格,支付对应的车辆质保维护费用,各项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以平台公示或订单展示为准。车辆质保维护费的标准价格为:
2. 车辆质保维护费的标准价格为:
(2) 新车指导价≤10万元,质保维护费为800元;
1. 万元<新车指导价≤20万元,质保维护费为1300元;
2. 万元<新车指导价≤40万元,质保维护费为2000元;
3. 万元<新车指导价≤65万元,质保维护费为2500元;
4. 万元<新车指导价≤100万元,质保维护费为5000元;
新车指导价>100万,质保维护费为6500元;
平行进口车,质保维护费为2500元。
(2) 无厂商指导价的,新车指导价按照交易订单车辆成交价*对应系数的方式确定:
车龄≤3年,系数为1.3;
3年<车龄≤6年,系数为2;
6年<车龄≤10年,系数为3;
车龄>10年,系数为5。
1. 车辆质保维护费按照车辆对应的上述标准价格、下述折扣比例、车龄系数和当月商户系数,实行差异化收费规则。计算公式为:车辆质保维护费=标准价格×35%折扣×车龄系数×商户系数。
(3) 折扣政策期间,按照35%折扣计算,政策持续时间,以乙方通知为准。
(4) 车龄系数(车龄特指:车辆从注册之日起至买家下单之日止所跨越的自然年数量,例如:车辆在2022年2月1日注册,买家在2023年1月10日下单,则车龄为2年),车龄对应的系数如下:
1. -2年(含),车龄系数为0.8;
2. -4年(含),车龄系数为1.0;
3. -6年(含),车龄系数为1.2;
4. -8年(含),车龄系数为1.4;
超过8年,车龄系数为1.6。
(5) 商户系数:
a 近三个月累计净已定量≤3台的,商户系数为1.0;
b 近三个月累计净已定量>3台的,商户系数将按照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等级对应的系数标准如下:
低风险等级,商户系数为0.8;
常规风险等级,商户系数为1.0;
中风险等级,商户系数为1.2;
高风险等级,商户系数为1.4。
2. 特别约定:
(6) 二手新能源车辆(指:纯电动汽车和增程式汽车)统一按照固定标准收取洗车维护费,收费标准为150元/车。
(7) 新车车源不收取车辆质保维护费。
1. 车商确认授权乙方在结算的车辆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 若车辆质保维护费或洗车维护费政策发生变更,以乙方后续政策通知为准。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罚规则
二十七、 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涉及商品质量违规专题、交易确定性违规专题、交易履约违规专题、退车履约违规专题、直播违规专题、生意通违规专题、品牌侵权违规专题、服务与投诉违规专题、不当获利违规专题,共9大专题。涉及31个二级分类规则,具体规则定义、规则周期及后续更新,以乙方平台相关App展示的最新规则为准。
二十八、 处罚规则
为维护乙方开放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个商家在平台生态中,合法、合规、公平地规范化经营。量化商户经营规范,商户所有违规将受到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扣除、权益受到限制、记违规分积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店铺被关闭或《XX开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被解除等处罚。其中,近3个月违规分总分将纳入商家分级计算,并影响商家权益。具体处罚标准及后续更新,以相关APP展示的最新规则为准。
第四章 保证金扣款
二十九、 扣款规则
1. 按照“违规行为处罚规则”章节的要求,甲方有发生违规行为并产生罚款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罚款金额。
2. 甲方拒绝配合完成《XX开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手册约定的退车的,乙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
3. 甲方违约的,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违约金赔偿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三十、 金额查询及补额
1.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车商端APP或邮件通知,获知保证金缴纳金额。
2.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的,甲方需在被保证金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从任何结算款项中截留相应款项用以补足保证金,乙方也可选择按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关停账号、下架在售车源,直至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第五章 平台检测/认证服务
三十一、 服务内容
1. 甲方付费后,委托乙方按照本章节“第二条:认证(承保)范围及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判定标准”所列的标准在甲方指定位置对指定的被检车辆进行不解体静态检测后,乙方出具《检测车辆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在前述检测报告中给出认证(承保)或不予认证(不予承保)的结论,甲方可将前述结论作为交易及其他决策的辅助依据。
2. 甲方应全面如实披露车辆的里程数、事故、检验及修理等与车辆相关的信息。
3. 本章节所约定的“检测范围”是指被检车符合以下条件:
车辆类型 | 轿车、SUV、MPV、皮卡、跑车、微面 |
使用年限 | 十二年(含)以内 |
行驶里程 | 20万公里(含)以内 |
排量 | 6.0L以下,8缸(含)以内 |
座位数 | 8座(含)以下 |
燃油类型 | 汽油、柴油、油电混合、纯电动 |
品牌 | 非【阿斯顿马丁、宾利、布加迪、奔驰(12缸)、Caterham、德托马索、法拉利、捷豹(12缸)、劳斯莱斯、兰博基尼、路特斯、蓝旗亚、LCCRocket、Marcos、迈凯伦、诺贝尔、特雷沃、文图瑞】 |
新车指导价 | 普通车:人民币100万元以内 豪华车:人民币100万(含)至300万元(含) |
超出检测范围的车辆,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并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检测服务费用,但是乙方开始检测后,在检测的过程中发现车辆超出检测范围的,有权停止检测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检测服务费用。甲方对超出检测范围的车辆仍有检测需求的,可以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检测服务,但检测报告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对车辆检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4. 车辆相关项目“受限不可检”或“未授权不可检”的,乙方将会在检测报告中或补充说明中对相应项目进行明确说明。因“受限不可检”或“未授权不可检”造成车辆检测结论有误的,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2) 受限不可检:检测过程中因车辆结构、检测环境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检测项目无法检测;
(2) 未授权不可检:局部部件需拆解表面覆盖物或举升进行检测的,但甲方未同意拆解或举升造成无法检测的。
1. 乙方在检测后认为车辆符合认证(承保)范围的,对车辆颁发认证标识并对该车辆予以认证(承保)。
三十二、 认证(承保)范围及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判定标准
1. 认证(承保)范围:被检车辆在检测范围内,且不属于本章节约定的“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
2. 本章节所指的“重大事故车”是指车辆结构部件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且经过修复仍旧不能恢复全部性能的车辆的总称,具体判定规则标准如下:
事故车判定规则:
(2) 车身结构部件检测项存在严重变形、严重钣金、切割、焊接、更换等维修经历或对应维修手段(指钣金、切割、焊接、更换)遗留的维修痕迹时,判定车辆存在事故风险;
(2) 表-1中任一检测项存在对应缺陷结果栏中的任何一项缺陷时,即判定为“重大事故车”,但“改装损伤”除外;
(3) 针对车身结构件因改装发生状态改变的情况(仅限于改装打孔情况,且打孔直径≤3cm、无撕裂、无变形),该检测项将标记为“改装损伤”,存在改装损伤的车辆不定义为重大事故车,因改装进行过切割、焊接或改装部位发生变形、撕裂(包括打孔后孔眼撕裂)的,按照具体部位的对应标准执行。
注:
不同部件/部位存在缺陷需要描述程度时,不同的部件/部位对“严重”的概念将予以单独标注,未予描述的则不区分缺陷的程度。
表-1 事故车检测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 检测项目名称 | 缺陷结果集 |
1 | 右前减震器座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2 | 右后减震器座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3 | 左前减震器座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4 | 左后减震器座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5 | 右前纵梁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6 | 右后纵梁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7 | 左前纵梁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8 | 左后纵梁 | 变形≥3cm²、钣金≥3cm²、切割、更换、焊接≥3cm²、锈蚀-已锈穿 |
9 | 右前纵梁梁头连接板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10 | 右后纵梁梁头连接板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11 | 左前纵梁梁头连接板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12 | 左后纵梁梁头连接板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13 | 右A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4 | 右B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5 | 右C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6 | 左A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7 | 左B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8 | 左C柱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19 | 右A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0 | 右B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1 | 右C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2 | 右D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3 | 左A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4 | 左B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5 | 左C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6 | 左D柱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27 | 右侧顶边梁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28 | 左侧顶边梁内侧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29 | 左侧车顶边梁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30 | 右侧车顶边梁覆盖面 | 切割、更换 |
31 | 右侧门槛梁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32 | 左侧门槛梁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33 | 防火墙 | 变形≥8cm、钣金≥8cm、切割、焊接≥3cm² |
34 | 右侧底边梁(金属)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35 | 左侧底边梁(金属)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36 | 后备箱导水槽及封边 | 切割、更换、焊接 |
37 | 后备箱底板 | 切割、焊接≥3cm² |
38 | 行李箱后遮物板(金属) | 切割、更换、焊接 |
39 | 右前翼子板内骨架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0 | 右后翼子板内骨架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1 | 左前翼子板内骨架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2 | 左后翼子板内骨架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3 | 后围板 | 切割、更换、焊接≥3cm² |
44 | 右后尾灯框架 | 切割、更换 |
45 | 左后尾灯框架 | 切割、更换 |
46 | 前防撞梁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7 | 水箱框架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8 | 后防撞梁 | 切割、更换、焊接≥9cm² |
49 | 右后翼子板 | 切割、更换 |
50 | 左后翼子板 | 切割、更换 |
51 | 车顶 | 切割、更换 |
52 | 主驾驶安全气囊 | 缺失、事故更换 |
53 | 副驾驶安全气囊 | 缺失、事故更换 |
54 | 前排右侧气囊 | 缺失、事故更换 |
55 | 前排左侧气囊 | 缺失、事故更换 |
56 | 右侧气帘 | 缺失、事故更换 |
57 | 左侧气帘 | 缺失、事故更换 |
58 | VIN码 | 缺失、事故更换 |
1. 本章节所指的“火烧车”是指车辆各部件/部位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高温、冒烟、起火等情况的车辆的总称,具体判定规则标准如下:
火烧车判定规则:
(4) 根据检测项目中是否出现烟熏碳化 、干粉残留等状况 ,来判断是否有火烧车风险;
(5) 表-2中有任意检测项存在对应缺陷结果栏中的任何一项缺陷且单一部位达到400cm²以上即认定为火烧车;
(6) 单线束起火且不对其他部件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的不认定为火烧车(不论缺陷结果的程度)。
注:
不同部件/部位存在缺陷需要描述程度时,不同的部件/部位对“严重”的概念将予以单独标注,未予描述的则不区分缺陷的程度。
表-2 火烧检测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 检测项目 | 缺陷结果 | 序号 | 检测项目 | 缺陷结果 |
1 | 机舱保险丝盒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2 | 防火墙隔音棉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3 | 机舱盖隔音棉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4 | 发动机线束/机舱线束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5 | 进气歧管 | 熏黑碳化 | 6 | 蓄电池 | 熏黑碳化 |
7 | 右侧地板线束及插接器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8 | 左侧地板线束及插接器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9 | 后备箱地板线束及插接器 | 熏黑碳化、干粉残留 | 10 | 保养记录火烧维修 | 有记录 |
1. 本章节所指的“泡水车”是指车辆乘员舱进水达到车内座椅座垫及以上,且对浸泡部位/部件造成功能或性能损伤的车辆的总称,具体判定规则标准如下:
泡水车判定规则:
(7) 乘员舱内泡水检测项各部件/部位存在水渍泥沙、锈渍锈蚀、霉斑等泡水或泡水后虽经维修但仍遗留有相应痕迹时,判定车辆存在泡水风险;
(8) 表-3中各检测项有五项(含五项)以上存在对应的缺陷结果栏中的任何一项缺陷时,即判定为“泡水车”;
附注:
a 乘员舱内左前、右前、左后、右后各单独的部位存在有进水或进水后维修痕迹的不判定为泡水车;
b 后备箱地板线束及插接器、后备箱四边边角及后围板内部空腔三个检测项的缺陷结果只作缺陷描述之用,不作为泡水判定的计数缺陷项(不参与上述五项泡水判定计数)。
(9) “水渍泥沙”以及“霉斑”缺陷项均需单一部位/部件达到30cm²以上才认定为该部位存在此项缺陷;
(10) 只有后备箱内单独存在进水或进水后维修作业痕迹的不判定为泡水(后备箱有控制模块存在水渍泥沙、锈渍锈蚀的除外)。
注:
不同部件/部位存在缺陷需要描述程度时,不同的部件/部位对“严重”的概念将予以单独标注,未予描述的则不区分缺陷的程度。
表-3 泡水车检测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 检测项名称 | 缺陷结果集 | 序号 | 检测项名称 | 缺陷结果集 |
1 | 右后地毯 | 水渍泥沙、积水、霉斑 | 2 | 右前地毯 | 水渍泥沙、积水、霉斑 |
3 | 左后地毯 | 水渍泥沙、积水、霉斑 | 4 | 左前地毯 | 水渍泥沙、积水、霉斑 |
5 | 右前座椅骨架及海绵 | 水渍泥沙 | 6 | 左前座椅骨架及海绵 | 水渍泥沙 |
7 | 右前座椅滑轨及安装螺丝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8 | 左前座椅滑轨及安装螺丝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9 | 右后第二排座椅滑轨或安装支架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0 | 左后第二排座椅滑轨或安装支架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1 | 右侧门槛梁内侧及空腔 | 水渍泥沙 | 12 | 左侧门槛梁内侧及空腔 | 水渍泥沙 |
13 | 右侧地板线束及插接器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4 | 左侧地板线束及插接器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5 | 右前安全带 | 水渍泥沙、霉斑 | 16 | 左前安全带 | 水渍泥沙、霉斑 |
17 | 右前安全带锁扣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8 | 左前安全带锁扣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19 | 右侧第二排安全带 | 水渍泥沙、霉斑 | 20 | 左侧第二排安全带 | 水渍泥沙、霉斑 |
21 | 右侧底板出风口 | 水渍泥沙 | 22 | 左侧底板出风口 | 水渍泥沙 |
23 | 仪表台出风口 | 水渍泥沙 | 24 | 仪表台内骨架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25 | 车内保险丝盒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26 | 车身控制模块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27 | 点烟器底座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28 | 后排出风口 | 水渍泥沙 |
29 | 转向柱 | 锈渍/锈蚀、泡水修复 | 30 | OBD接口 | 水渍泥沙、锈渍/锈蚀 |
31 | 保养记录泡水维修 | 有记录 | |
三十三、 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当在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因甲方未认真阅读检测报告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 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受损的,乙方负责对被检车辆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维修费或者赔偿置换费。置换标准:置换与该部件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或者不同品牌同配置但不比同品牌价格更高的产品,置换配件价格以第三方汽车配件比价平台在置换时发生的报价为准。
3. 甲方应及时支付检测费。在检测开始前,甲方可取消该订单,检测费用原路退还至原充值账户。
4. 被检⻋辆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经乙方复检发现存在检测报告出具时未发现的重大事故、⽕烧、泡⽔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撤回原检测报告,同时原认证结果失效,检测报告不再适⽤于该被检⻋辆,但乙方需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检测服务费用。
三十四、 赔偿责任
1. 本章节所指的“索赔方”是指被检车辆(以被检车辆VIN码为准)检测报告出具之日(含该日)起90天内进行第一次交易的买受人,且该买受人在此期间内已支付合理对价,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变更至索赔方名下。
乙方对被检车辆进行认证(承保),且索赔方在被检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至索赔方名下之日(含该日)起90天内发现被检车辆系检测报告出具前的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而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显示该情况,索赔方可请求乙方赔付因检测错误导致的实际车价损失,实际车价损失的最高赔付限额为被检车辆市场评估价格的30%。
2. 被检车辆在本协议约定的检测范围内且乙方应当予以认证(承保),但因乙方检测失误导致检测结果为不予认证(不予承保),乙方将退还该次检测服务的全部费用。退还全部检测服务费用为乙方就该检测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全部检测服务费用退还完毕之时,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即执行完毕,甲方与乙方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
3. 被检车辆系检测报告出具前的重大事故车/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而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显示该情况,经乙方确认属实,但合格索赔人提出赔付的时间不在乙方90天的承保期范围的,只能请求乙方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10%以内进行差额赔付。
4. 甲方对乙方复检结论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其他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经第三方机构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复检结论有误的,乙方承担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鉴定评估费用;经第三方机构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复检结论无误的,该鉴定评估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十五、 索赔方义务
1. 乙方有权对被检车辆进行复检,索赔方应当予以配合。
2. 向乙方提出保障范围内的赔付请求时,索赔方应提供如下指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 车主身份证信息、书面索赔申请(应载明:赔付请求的具体原因及请求赔付对应的形式和额度);
(2)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全本复印件、车主驾驶本信息;
(3) 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
(4) 《XX检测车辆评估报告》;
(5) 能够证明乙方检测存在失误的合法且有效的证明材料;
(6)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理赔条款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1. 乙方收到索赔方的赔付请求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对于不符合赔付条件或赔付请求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给出答复。
三十六、 免责条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免责:
1. 索赔方向乙方提出赔付请求的时间超过被检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至索赔方名下之日(含该日)起90天的;
2. 索赔方未按照第五条约定履行义务的,或者乙方认证车辆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含该日)起90天内尚未售出或虽已售出但尚未完成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的;
3. 索赔方未向乙方提供可以有效证明“被检车辆系检测报告出具前的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而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显示该情况”的材料;
4. 被检车辆“受限不可检”和/或“未授权不可检”导致未进行进一步检查,但乙方已经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的;
5. 因改装受限不可检:
(2) 以下车辆部件存在贴透明或改色车衣情况时,因无法检测确认部件状况,乙方对此部件不做承保,且因该部件造成车辆结论有误的,乙方不对被检车辆承担保证责任:ABCD柱外侧、ABCD柱内侧、上下边梁、车身大顶、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
(2) 以下车辆部件存在贴隔音棉或隔音胶情况时,因无法检测确认部件状况,需点选描述“受限不可检”,乙方对此部件不做承保,且因该部件造成与之相关的车辆结论有误的,乙方不对被检车辆承担保证责任:左前底板隔音胶及封边胶、右前底板隔音胶及封边胶、左后底板隔音胶及封边胶、右后底板隔音胶及封边胶、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防火墙。
(3) 以下部件存在喷颗粒胶(即底盘装甲)情况时,因无法检测确认部件状况,需点选描述“受限不可检”,乙方对此部件不做承保,且因该部件造成与之相关的车辆结论有误的,乙方不对被检车辆承担保证责任:车身底板、底板横梁、底板纵梁、轮旋。
(4) 部件受限不可检/车主未允许拆解:地毯、门框胶条、导水槽饰板、机舱饰板、仪表台侧饰板、组合仪表、气囊、底盘护板等部件需拆解或举升,因未获得车主许可或现场原因无法拆解或举升进行检查的,因上述原因受限不可检造成与之相关的车辆结论有误的,乙方不对被检车辆承担保证责任。
1. 在对车辆功能进行正常检测时,车辆功能出现偶发性故障,但乙方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的;
2. 检测当日车辆的真实状况不足以反映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火烧/泡水情况的;
3. 乙方出具检测报告后,被检车辆发生过事故/火烧/泡水情况的;
4.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被检车辆损失扩大的,乙方就扩大部分免责;
5. 乙方的检测服务是为了提升交易效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免除车辆卖方的法定责任,如乙方发现甲方或者承保受益人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火烧、泡水情况或其他严重缺陷情况下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障和赔付责任。
6. 乙方有权对交易价格合理性进行评估,如交易价格超出市场合理价,乙方仅能以市场合理价为上限进行赔付,超出部分不赔付;若提供虚假交易价格则视为合同诈骗,乙方有权取消承保合同。
7. 受限不可检:由于上门检测作业场景不具备举升条件,底盘相关部件已经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提示的,则相关部件的真实情况不在乙方车辆检测保障承诺范围内;
8. 因结构件改装(含改装打孔、改装切割、改装焊接、改装变形、改装更换)导致的损伤不在重大事故车判定标准范畴,因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检测失误;
9. OBD电脑检测所展示的车辆运行数据均为静态数据,检测报告中的诊断结果信息仅供参考,不作理赔依据。
10. 被检车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乙方免责,并可以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六章 CPC推广服务
三十七、 服务内容
甲方以竞拍的方式使用乙方的广告推广产品,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预付一定金额的推广费用,以【每次点击】为竞价单元,选择竞拍车源后,设定每次点击的竞拍价格,乙方自动根据车系按照每次点击出价进行车源排序,依次分配广告位,在对应车源的右下角增加【推广】标识,乙方平台客户实际点击浏览时产生推广费用,不点击不扣费,具体费用规则以乙方当前的推广服务产品规则为准。
三十八、 使用流程
1. 甲方登录乙方相关APP进入车源列表,选择对应车源进行推广。
2. 甲方分别设置出价、预算、是否自动开启;
(2) 启动/暂停:推广计划确认后,推广流程自动开启,可以随时启动/暂停,每天23:59会自动暂停今日广告推广,同时释放今天未消耗完的冻结资金。
(2) 自动推广启动:可以在推广计划打开次日自动推广开关。开关开启则第二天系统自动推广,在次日0:00会冻结。
1. 甲方新建成功后,乙方根据甲方出价实时排名,排名越高所分配广告位越靠前,产生实际有效点击后扣费。
2. 甲方可以自行选择随时可对广告计划进行关闭/修改/暂停/启用。
三十九、 使用规则
1. 在新建推广时,甲方应为车源设定每次点击出价、每天计划投入的预算(即每日消耗上限),系统会在所选车源的车系下,根据此车系所有车源的出价进行实时排序,出价越高,车源越可能排在靠前的位置;推广生成后将按照日预算金额冻结账户中的余额,当日结束结算后将退还未消耗的费用。
2. 甲方车源根据出价排名获取广告位进行广告展示时,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乙方客户点击甲方对应车源时,乙方将按照甲方参与竞拍时的下一位的车源竞拍价格进行实时扣费,每次扣费不会超过甲方所设定的竞拍价格。
3. 当一天内某辆车源的消费达到甲方的预算时,系统自动暂停此车源的推广,不会继续付费推广,恢复自然排序;甲方可以通过调高预算,恢复车源的广告展示。
4. 每天0:00-7:00为免费推广阶段,7:00-24:00为广告收费时段。
5. 如果用户筛选搜索后的车源数量少于5台则不展示广告均只展示自然排名。
四十、 排名规则
推广后的车源位置会与车源自然位置比较,最终呈现的位置会在二者之间取高值,若自然位置更靠前则取自然位置不做任何计费;若广告位置更靠前且不超出4位则给予广告位置但不做计费,即免费赠送广告位置;只有在广告位置超过自然位置四名以上时才以广告位置呈现并计费。
四十一、 费用规则
1. 甲方最低单次预付推广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整。甲方预付成功后预付金额将以余额形式展示在甲方的推广账户中。
2. 预付推广费用方式:
XXAPP(安卓版):支付宝、网银转账。
XXAPP(IOS版):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
3. 预付推广费用时,甲方应仔细确认推广账户并选择相关操作选项,因甲方自身账号输入错误、操作不当或不了解平台费用规则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权益受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每次点击的实际扣费金额以广告竞价队列中排在甲方下一位的出价计费,且最低为1分。
5. 设定推广任务后,系统按天冻结推广任务预算,冻结的推广金不可用作其他消费或退款。
6. 修改推广任务后,可能会导致追加冻结金额或解冻部分金额,修改推广任务当日预算需大于等于当日该推广计划已累计消费金额。
7. 暂停推广计划时,已冻结金额不解冻。
8. 消费推广计划时,主副账户同时等比例扣费,若出现某个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时,支持单个账户冻结金额扣除。若冻结剩余金额不够最后一次点击扣费,则将冻结金额扣光后,停止推广计划。
9. 甲方以非法方式或使用非乙方指定的预付方式进行预付款,乙方不保证该预付正确完成,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充值方式原因导致甲方预付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的,乙方有权追回差额,乙方保留随时终止甲方使用推广服务的权利。
四十二、 退费规则
1. 退款只支持全部预付金额退款,暂不支持部分退款,退款金额由系统设定不可修改;退款只针对预付金退款,赠送金额在退款完成后由系统自动扣除。
2. 退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 当前没有正在进行中的推广任务;
(2) 冻结金额为0.00元;
(3) 需要将推广任务状态改为停止的当天消费数据结算后才可操作退款。如:2020年11月11日还有推广计划正在进行,11月11日晚将所有推广任务停止,冻结金额解冻,在11月11日晚24点结算完毕后,才可申请退款。
1. 退款申请提交后,将冻结剩余全部金额,不可进行推广计划操作。
2. 由于推广计划最小金额为分,每次点击扣费需混合消费预付账户金额及赠送账户金额,预付账户及赠送账户会出现最小单位为厘的情况,若出现退款金额最小单位为厘,则实际退款金额向下取整到分。例如:预付账户金额剩余:100.005元,则退款金额由系统定为:100.00元。
3. 退款申请提交到退款处理完毕期间,充值功能暂停。
4. 甲方退款申请提交后,由乙方运营人员线下联系甲方负责人,进行退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息收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四十三、 退出流程
1. 甲方申请主动退出,应提前30天发起申请,具体退出时间以乙方审批同意时间为准。
2. 乙方审批同意退出前,甲方仍需正常履约。
3. 退出时,甲方应不存在未完成的售车、退车订单,且不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投诉、纠纷、诉讼,否则乙方有权不同意甲方解约退出。
四十四、 清退规则
乙方有权因甲方缴费超期、违规等事项对车商启动清退流程,清退时间以甲方接到解约通知函之日为准。
四十五、 费用结算
1. 解约前,若甲方存在未扣款的违规行为,乙方将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扣款时,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
2. 解约结算完成后,乙方将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余额。
附件二: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承诺书
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承诺人与贵司签订的《开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承诺人现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承诺如下事项:
3. 承诺人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其他规范,以及贵司已公示或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处理规则、政策、通知或声明。
4. 本次合作的内容、目的、双方对主协议的履行以及承诺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对相关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处理,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的约定,不会损害贵司、贵司关联方和相关用户的合法权益,亦不会超出主协议和本承诺函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处理该等数据。若涉及向贵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承诺人保证第三方数据源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行为合法合规,保证承诺人已获得数据源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许可向贵司提供此类个人信息和数据,且向贵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与数据源保持一致。
5. 承诺人保证不会以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泄露、篡改、毁损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以任何形式收集与本次合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存储、传输相关个人信息和数据,同时采取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等方式予以保护,未经贵司书面许可,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我司关联公司、分包方等)传输、共享、泄露或公开披露该等数据。本次合作结束或合作目的实现后,依法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对以上信息进行永久保存。
6. 除非获得贵司书面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贵司要求的任何其他合理限制,承诺人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境外。
7. 承诺人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悉的贵司及其关联方的商业、产品、人员、数据等任何信息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防止该等信息被盗窃、泄露以及未经授权的使用等。
8. 承诺人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承诺人负责管理的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网络安全负责人或相关安全管理机构。采取数据加密、限制访问权、落实安全制度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承诺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贵司,并制定合理解决方案,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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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而引起任何第三方针对贵司或贵司关联方的权利主张、诉讼、仲裁等,承诺人应负责应诉,并为贵司和贵司关联方进行抗辩,或在贵司或贵司关联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以保证贵司和贵司关联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1. 本承诺函经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与主协议或主协议相关的保密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且不因主协议和本次合作的无效、中止、终止、解除而终止或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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