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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物流供应商管理办法

整车物流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整车物流供应商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安全,持续优化对供应商的管理手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整车物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装卸、其他辅助等物流供应商。
第3条 职责
3.1 部负责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通过商洽、比选或招标方式确定物流供应商。
3.2 物流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负责物流供应商的管理。
3.3 财务部负责与物流供应商费用结算。
3.4 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物流供应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5 上述部门单独或联合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物流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考核。
第4条 物流供应商应具备资质和条件
4.1 运输服务供应商资质和条件
4.1.1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满1年。
4.1.2 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1.3 提供服务车数量不得低于10台(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同意)。
4.1.4 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包括营业证照、道路运输许可证等。
4.1.5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6 运输车辆符合GB1589等国家标准。
4.1.7 运输车辆必须装配符合我公司要求可实现监控的GPS。
4.1.8 依据运输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4.2 铁路装卸服务供应商资质和条件
4.2.1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满1年。
4.2.2 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2.3 拥有装卸员工不少于10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同意)。
4.2.4 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包括营业证照等。
4.2.5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6 依据装卸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4.3 仓储服务供应商资质和条件
4.3.1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满1年。
4.3.2 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3.3 拥有适合的仓储场地和员工人数(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同意)。
4.3.4 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包括营业证照等。
4.3.5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6 仓储场地符合整车仓储所需面积和条件。
4.3.7 仓储场地必须装配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监控系统。
4.3.8 依据仓储服务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4.4 其他辅助服务供应商资质和条件
4.4.1 公司设立登记时间满1年。
4.4.2 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4.4.3 拥有适合的辅助作业人数。
4.4.4 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包括营业证照等。
4.4.5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6 具有从事相应其他辅助的条件。
4.4.7 依据其他辅助服务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4.5 物流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4.5.1 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向公司 部及物流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备案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情况简介,从业人员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
4.5.2 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将变更信息及时向公司 部及物流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备案。
4.5.3 使用的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4 严禁将公司委托的物流业务转包、转委托。
4.6 物流供应商的驾驶员上岗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4.6.1 身体健康,年龄45岁以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每年审合格。
4.6.2 实际驾驶年限为:大型客车1年、大型货车2年或小型汽车5年以上。
4.6.3 未出现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未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6.4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进行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4.6.5 思想进步、为人正派、品德高尚,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第5条 物流业务合同签订与履行
5.1 部通过公司规定方式确定了物流供应商后,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与物流供应商签订书面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仓储、其他辅助等物流类业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5.2 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上下游合同签订及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根据整车物流业务量,由财务部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物流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标准如下:
5.2.1 年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保证金为5万元。
5.2.2 年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为10万元。
5.2.3 年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合同保证金为20万元。
5.3 物流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对物流供应商进行日常作业安排及管理。
5.4 安全质量管理部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对物流供应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5 部应向物流供应商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简介、银行开户等资料复印件,随物流业务合同文本一起存档。
第6条 物流业务内容及相关规范
6.1 作业内容包括提车、转运、装载、加固、卸载、配送、支付、回单、结算和仓储管理等。
6.2 操作标准应按照公司印发的《铁路整车全程标准化作业流程》进行相关操作。
6.3 严格落实国家 、中国 公司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汽车物流公司、各 及车站和公司下发的各类铁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文电要求。
6.4 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账,如拍摄存查记录、装卸车作业台账、问题库、备品出入库台账、班前班后会记录等,并如实进行填写记录,随时备查。
6.5 全力配合国家 、中国 公司及其分公司、汽车物流公司、各 及车站和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及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查找原因,彻底整改销号,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6 建立安全问题信息互通机制,现场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问题、隐患。要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防止安全问题进一步扩大。
6.7 狠抓自身安全管理,自查自纠,不断消除作业过程中在货运、人身、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问题、隐患,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公司整车运输、装卸、仓储、辅助标准化班组及岗位评定等相关要求,努力要求创建整车物流标准化班组。
6.8 严格按照装载加固方案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和超范围运输。
6.9 严禁使用技术状态不良车辆,物流供应商在装、卸车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出现检查过期、车门轴松脱或断裂、缺少防撬锁盒、缺少棘爪或棘爪断裂、车门无法锁闭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时,要立即停止装车并上报公司,登记备案。
6.10 物流供应商在装、卸车后,必须严格检查车辆车门锁闭情况,并对装、卸完毕后的车辆状态进行拍摄存查。未改造的JSQ5型车车门内销必须销紧,车门内销要全部更换为长销,并用铁丝对车门立轴处进行捆绑加固,防止行车途中车门开启。
6.11 严禁装运及夹带政令限制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汽车运输专用车辆内夹带其它物品。
6.12 物流供应商在装、卸车后要将汽车运输专用车辆内剩余备品按照规定进行摆放。J5SQ、J6SQ型车内备品必须按顺序摆放在车内地板两侧,禁止搁置在车辆中部槽钢与侧墙板连接的排水槽周围:JSQ1K、JSQ2K、JSQ3K、JSQ4K、JSQ5、JSQ6车型内备品必须放置于车内备品箱内,严禁将J5SQ、J6SQ型车使用的紧固带带入车内。
6.13 物流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公司《商品车运输装卸作业应急补给燃油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抓好整车加油时的安全防范。
6.14 在使用备品时,要严格落实公司运输汽车专用车(箱)紧固器械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备品状态良好。
6.15 因物流供应商原因导致驾驶员、操作人员(包括第三者)在工作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由物流供应商负责。
第7条 安全规范作业要求
7.1 在整车转运和配送采用人工驾送,编成车队进行过程中,最前面的整车要作为引导车,引导车要控制速度,保持车队整齐有序,前后车间距离保持在15米左右。
7.2 禁止在整车停放区域和整车内吸烟,整车内禁止饮食、禁止防止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7.3 禁止将整车擅自挪作它用(如在车内休息或用作交通工具等),严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搭乘整车。
7.4 合格证不得折叠、书写或张贴并注意防止沾污。
7.5 禁止在整车任何部位(如后视镜、座椅套等)书写(作业必须标记除外)。
7.6 严禁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加速、急转弯、急刹车和试车。
7.7 整车载铁路车辆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小时,在货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小时,前后车间距保持在15米以上。
7.8 物流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整车车内清洁、无杂物、外观完好、无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坏和缺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载客拉货或改变整车原始状态。
7.9 长途运输时,物流供应商必须每日10时和16时向公司报告在途信息(或根据主机厂在途信息回报要求)。
7.10 装、卸车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止工作的,现场必须留有工作人员进行看护、监管。
第8条 物流供应商培训管理
8.1 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年度物流业务培训计划。
8.2 公司是执行现场培训的主体,负责地区物流供应商的专题培训,对物流供应商日常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8.3 物流供应商应认真学习公司在铁路站点颁布的规章制度.根据年度配送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好定期日常培训工作,完善日常培训台帐及考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新入职人员的岗位资格性培训、日常安全培训,新入职人员经公司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8.4 铁路商品车物流两端配送(装卸)作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持《机动车驾驶证》、《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和《培训考核手册》上岗。
8.5 《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由公司统一印制。从事整车转运装载、卸载配送业务的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及相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加盖培训合格章后予以发放。《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一次。
8.6 《培训考核手册》由公司统一印制,是记载从事整车转运装载,卸载配送业务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岗位业务培训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的凭证,是从业人员具备上岗任职的资格凭证之一。《培训考核手册》由现场班组统一集中管理,以备随时接受查验。
8.7 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物流供应商应加强对从事整车转运装载、卸载配送业务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性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
8.7.1 必须由供应商统一组织其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资格性培训,接受“整车验收、转运、装卸、配送”操作规范和安全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在《培训考核手册》上统一填写“于 日至 日参加 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 岗位上岗资格”由培训单位和供应商共同加盖培训合格章后,方可上岗。
8.7.2 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适应性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在《培训考核手册》上登记相应的培训记录,由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加盖培训合格章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岗位。培训内容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整车转运装载、卸载配送的相关技术要求为主。
8.8 公司制定的整车装卸配送相关技术业务文件、规章、文电告知供应商,提供培训教材。并对供应商相关从业人员及时开展相应的技术业务和安全培训。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供应商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台帐,切实加强对供应商现场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物流供应商新入职从业人员首次参加培训,获得《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和《培训考核手册》的资格性培训考试试卷应长期保存。其他适应性培训考试试卷应至少保存2年。
8.9 公司有权对现场从事整车转运装载、卸载配送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审查,上岗时按要求携带三证。发现存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或无年审记录的情况,停止未经培训人员的作业,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责成对未经培训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和《培训考核手册》方可上
第9条 物流供应商工作会议要求
9.1 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物流供应商工作会议制度,确保双方沟通顺畅。工作会议分为季度例会、年度总结会以及专题会议三种类型。物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该会议制度。
9.2 季度例会指每季度定期召开的物流供应商网络会议,例会侧重于日常作业业务总结分析,发现问题的整改解决。
9.3 年度总结会指在一个业务年度内组织所有供应商集中召开全年度的业务总结评比现场会议。侧重于对全年配送作业工作的总结评比,特别是对优秀供应商的奖励。
9.4 专题会议指针对某项议题召集相关方专题召开的会议,侧重于应急事件、特殊情况的处理,也包括质损问题、安全事故等事件的约谈。
9.5 物流供应商应按照公司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完善各作业站点的网络会议功能。
第10条 物流供应商考核规定
10.1 公司根据物流供应商的服务品质和日常作业情况,对物流供应商进行考核。
10.2 对物流供应商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四种模式,由公司对应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0.2.1 日常考核指对供应商日常作业的考核。
10.2.2 季度考核指对供应商一个季度内作业的考核,是对日常考核的补充与完善,侧重于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预警、整改与解决。
10.2.3 年度考核指对供应商一个年度作业的考核,是对供应商全年作业的统计汇总、总结分析。
10.2.4 专项考核是指根据上级单位或主机厂专项要求进行的专项检查进行的考核。
10.3 对物流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由安全规范作业、交接单回单作业、OTD台帐及时录入、财务结算、作业质损率、主机厂和经销商投诉以及服从公司管理六项内容组成。
10.4 物流供应商考核结果将作为制定物流供应商分级管理和比选、招议标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10.5 针对物流业务发生的严重条件,公司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召集相关责任人开展事故分析会,明确事故原因,制定解决办法,责成相关人必须严格执行。
10.6 安全规范作业类考核条款
10.6.1 公司有权对物流供应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主要分为日常考核、通报批评、解除合同三个等级。
10.6.2 日常安全考核由公司物流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或质量安全管理部进行抽查。
10.6.3 工作现场存在非当班人员在作业现场逗留,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
10.6.4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
10.6.5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未按照公司要求对每批汽车运输专用车辆进行记名检查、记名加锁、记名加固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
10.6.6 现场作业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不知不会或贯彻落实不到位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
10.6.7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次。
10.6.8 物流供应商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上岗工作时其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携带三证的,考核物流供应商交纳的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发现存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或无年审记录的情况,考核物流供应商交纳的安全保证金500元/人·次,同时停止未经培训人员的作业。
10.6.9 物流供应商装车完毕后未将相关备品收入备品箱或规定地点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200元/次。
10.6.10 物流供应商装车完毕后未对车门销进行捆绑加固和车门施封上锁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200元/次。
10.6.11 在转运、配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元/人·次。
10.6.12 在转运、配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200元/人·次。
10.6.13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元/次。
10.6.14 验收整车不认真,造成整车存在质损、缺失随车备品时,除由物流供应商承担整车全部损失外,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200元/台·次。
10.6.15 使用状态不良备品,未造成事故,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300元/次。
10.6.16 安全检查发现供应商各类安全台账未建立或建立不全、填写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300元/次。
10.6.17 每次作业开始前未召开班前会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元/次。
10.6.18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对每日布置的工作指令不予落实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元/次。
10.6.19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违规使用电器、抽烟、打架、闹事等,未造成损失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元/次。
10.7 在运转、配送过程中发现有超速、闯红灯、逆行及违章停车等违规情况或非整车驾驶员驾驶整车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0元/人·次。
10.8 物流因供应商责任导致车辆运行途中被扣车,未造成事故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0元/次。
10.9 违反公司《商品车运输装卸作业应急补给燃油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违规使用、存放燃油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2000元/次。
10.10 违规装运及夹带其它物品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0元/次。
10.11 严重违反部批装载加固方案要求,违规作业和超范围运输,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0元/次。
10.12 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前8小时内及工作时间内饮酒,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0元/次。
10.13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ISQ型车运行途中车门开启,紧固带和抱轮式紧固器从排水槽、地板孔、车窗中脱落,未造成事故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5000元/次。
10.14 因物流供应商原因,在安全检查中被国家 、中国 公司在全路通报的,考核物流供应商安全保证金10000元/次。
10.15 由于自身责任造成事故,并被公司、国家 、中国 及各 公司通报批评的供应商,另外考核物流供应商保证金10000元/次。
10.16 发生以下问题时,公司可以解除与物流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
10.16.1 因物流供应商员责任,造成铁路行车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或因及时制止未发生事故,但后果可能造成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
10.16.2 装运及夹带政令限制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0.16.3 同一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经通报或督促整改后仍然存在,并在后续安全检查中发现2次及以上的。
10.16.4 在作业现场使用明火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整车重大损失的。
10.16.5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单次质损赔付7万元及其以上,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
10.16.6 不服从公司管理,一年内同一事项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无效的。
10.16.7 全年因作业安全问题在公司范围内累计考核3次及以上的。
10.17 公司上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厂、 公司、其他客户等)对公司的考核或处罚,物流供应商应承担前述的考核或处罚金额。
第11条 交接单及OTD考核要求
11.1 整车交接单返单和OTD台账录入的及时准确是财务结算的保障,物流供应商一定要重视交接单回收和OTD台账的录入,应安排专人负责。
11.2 整车交接单返单和OTD台账录入的监督、检查均由公司负责,相应的考核数据予以考核。
11.3 整车交接单返单(含补单)时效超过以上合同约定,则按每10天为一个考核周期,延时在第一个周期内按10元/台考核;延时在第二周期内按15天/台考核;延时在三个周期内按20元/台考核;以后每增加一个周期延时,交接单返单时效考核增加20元/台;同时物流供应商承担由于交接单未按时返回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11.4 由于经销商或其他主机厂指定接车方原因和其他客观条件造成交接单回收延误的情况,物流供应商负责协调对方出具证明材料,保证结算及时无误。
11.5 物流供应商若丢失的整车交接单,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并提供补单申请。补单申请里需说明所属汽车品牌、交接单号、整车台数、到达4S店的内容。补单申请须盖有物流供应商的公章,由物流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丢单,补单费用及主机厂对应罚款考核由供应商承担。公司根据丢单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处以相关方100元/单的考核。
11.6 整车交接单和OTD台账录入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录入错误印象结算将处以相关方50元/单的考核。
11.7 整车交接单及结算表延误送递公司,处以供应商1000元/单的考核。
11.8 公司上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厂、 公司、其他客户等)关于交接单或OTD的考核文件或标准,同样适用于本办法所述的物流供应商。
11.9 公司上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厂、 公司、其他客户等)就交接单或OTD的对公司的考核或处罚,物流供应商应承担前述的考核或处罚金额。
第12条 质损事故保险处理
12.1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均由物流供应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如物流供应商造成第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第三人向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的,公司在代物流供应商暂时履行物流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被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公司有权向物流供应商进行全额追偿或者公司有权从应付物流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抵销。
12.2 物流供应商应当对操作的全部整车给予充分足额及时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整车商业险(车损、自燃、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司机人身意外险)以及货运险。上述险种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批次整车辆的总价值。供应商投保后,应将投保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公司。
12.3 因物流供应商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整车损失等一切赔偿,均由物流供应商全部承担。
12.4 因物流供应商未及时足额给供应商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物流供应商工作人员发生一切意外,均由物流供应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2.5 发生的一切涉及保险相关事宜,物流供应商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时间的费用垫付、整车和货物的买断等。因物流供应商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和出现保险赔付存在差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和质损发生后未在约定时间24小时内报案的、相关材料收集不全、材料内容描述不清的、因措施不当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数据申报时间有误的、不能积极配合处理定损估损的、未经公司和承保公司同意擅自挪动或破坏现场等不利于保险赔付的行为),其免赔、差额等损失由物流供应商承担。
12.6 物流供应商在未征得公司和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修复受损整车,造成无法进行保险理赔的,物流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付给公司或将整车按照市场价进行买断;物流供应商未按照主机厂或公司要求,私自维修换件,导致车辆销售后客户要求退车并追偿的,损失由物流供应商自行承担。
12.7 发生整车的重大出险时,物流供应商须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公司,并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联系当地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处理和收集索赔证明材料等相关操作。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物流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赔付给公司。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与整车无关的其他事宜,由物流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12.8 物流供应商应具备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具备独立处理事故的能力,如一旦发生事故,物流供应商事故处理人员应及时与公司安全管理部相关人员对接,汇报案件处理进度,事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都应由物流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费、降价费(贬损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2.9 公司上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厂、 公司、其他客户等)就整车物流质损事故对公司的考核或处罚,物流供应商应承担前述的考核或处罚金额。
第13条 其他要求
13.1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就物流供应商安全事宜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资格。
13.2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物流供应商违反商业道德发生以下之一的,由 部取消其物流供应商资格(即解除双方的物流业务合同):
13.2.1 将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的公司生产或经营信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泄露给第三方。
13.2.2 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方式或商业资助等非正当方式,向公司员工提供不正当利益输送。
13.2.3 以恶意竞争等非正当方式,违反商业道德,违反公司物流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
13.2.4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3.2.5 其他违反双方物流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形。
13.3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部有权对物流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管理、作业质量、作业效率、作业成本、安全管理、道德管理等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反馈业务所在部门、事业部、办事处、基地,该评价考核结果与业务配额挂钩。
13.4 本办法所指一票否决制的供应商自否决的次日解除与其物流业务合同,且五年内资格进入公司供应商名单。
第14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 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