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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封存确认书

病历复印、封存确认书
患方:
系患者请选择(本人/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医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医患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复印、封存病历确认如下:
一、 病历情况:
患者姓名请填充,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出院日期 年 月 日,病案号请填充,系请选择(完整/不完整)病历,备注请填充
二、 复印、封存基本情况:
1. 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封存的病历为请选择(原件/复印件),由医方保管。
2. 复印病历与封存病历内容相同。
3. 封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三、 启封条件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方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方可以自行启封。
四、 患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 患方有权利复印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2. 患方仅可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
3. 复印病历资料活动应有患方在场。
五、 医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 医方为患方复印病历资料的,可向患方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请填充
2. 医方应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公章。
3.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乙方负责妥善保管。
六、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 附则
此确认书一式三份,医方一份,患方一份,一份粘贴于所封存病历的外包装封面。

患者(签名):

医方(盖章):
医方工作人员(签名):

复印封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