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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关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的法律意见书
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拟将对的债权认定为呆账并进行核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呆账核销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呆账核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本次呆账核销项目所涉债权的发生事实
日,银行与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自 日至 日。同日,银行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抵押担保。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并未向银行还本付息,担保人亦未承担相关责任,截至 日,借款人共欠付银行本金 元,利息 元,罚息 元。
二、 本次呆账核销所涉项目所涉债权的涉诉情况
由于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借款本息,银行于 日向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日,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银行于 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 人民法院作出 案件受理通知书,裁定立案执行。
日, 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三、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债权本金 元、利息 元、罚息 元,银行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了权利并取得了生效判决,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穷尽了所有途径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作出裁定书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该情形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的 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可在将案涉债权认定为呆账后,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处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份,银行留存 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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