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版本:CP20190923
项目编号: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标的名称:
申请人:(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主要内容填列说明
一、 封面
1. 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产权名称,应填列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总股本)”或“****公司整体产权”。
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二、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1.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就转让事项的承诺。
2. 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 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 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分二十大类。
5. 经营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股东情况填列。
7. 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报告和/或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8. 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9. 其他披露的内容:指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0. 转让方基本情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1. 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2. 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3. 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4. 信息披露期:指转让信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进行披露的持续时间。
15. 如为多个转让方捆绑转让的,可分别填列本申请书。
16. 表中选择项请在□内打钩或者涂黑。
17. 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18. 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北交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295566 网址:www.cbex.com.cn
转让申请与承诺
北京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现申请将持有的 (转让标的名称)通过□A.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披露□B.向北交所认证投资人定向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查。本转让方依照择优、诚信、高效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9.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0.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1.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2. 我方所提交的《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3.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4.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害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转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三、 标的企业简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标的企业名称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设立时间 | |||||
注册地(住所) | |||||
公司类型 | |||||
经营范围 |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企业总人数 | 共计: 人 | ||||
在编 人,在岗 人,其他 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否□ | ||||
前十位出资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主要 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 年度审计报告 | ||||
审计机构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以下数据出自 年 月 日的财务报表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总资产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
应收账款 | |||||
其他应收款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总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应付账款 | |||||
其他应付款 | |||||
长期负债 | |||||
所有者权益 | |||||
主要固定资产 | |||||
主要无形资产 | |||||
内部决策 | 内部决策 形式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B.董事会决议□C.其他 | |||
优先认购权 | □A.原股东放弃B.原股东未放弃(□场内行权、□场外行权)□C.其他 | ||||
其他需要披露的 内容 | |||||
四、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
公司类型 |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交易说明 | 持股比例 | 拟转让比例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邮编 |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B.董事会决议□C.其他 |
五、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
转让底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A.一次性支付□B.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返还。 2.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如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 |
交易价款托管结算 | □A.由北交所托管结算□B.自行结算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 设定 | 1、交纳金额: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处置方式: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退还。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竞价产生买受人的,北交所以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为标准计算收取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2)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竞价的;(3)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
六、 披露信息(公开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投资方 | □A.信息披露终结。 □B.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C.变更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 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 □B招投标 □C拍卖 □D其他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七、 披露信息(定向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 | 个工作日 |
项目披露的 认证投资人范围 |
八、 材料清单
审查材料清单 | 附件资料 | 备注 |
标的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董事会决议□ | 原件,加盖公章 | |
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标的企业评估报告(含全部附件、明细表)□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转让方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转让方公司章程□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转让方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董事会决议□ | 原件,加盖公章 | |
法律意见书□ | 若有即提供 | |
委托合同□ | 原件,加盖公章 | |
其他: |
注:
转让方为多个的,应分别填写提交的附件资料,并注明转让方名称;转让方为自然人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