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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 必备要素
1. 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
3.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2)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 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
(3) 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
(4) 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 。
(5) 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
(6) 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
1. 公证结论
(7) 法律事实、理由[注11] 。
(8)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9) 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注12] 。
(10) 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 [注13]。
(二) 选择要素
1. 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
2. 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 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
4. 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5. 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6. 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7. 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8. 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9.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2) 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 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 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 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 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 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的具体条款。
(12) 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 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 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参考样式一
公证书(法定继承)
( ) 字第 号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丁,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
A,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戊,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法定/委托代理人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三) 被继承人戊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死亡。
(四) 继承人甲、乙、丙、丁、法定/委托代理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五) 据被继承人戊的所有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 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七) 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 A 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者根据继承人之间就分割遗产达成的协议,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二
公证书(代位继承1)
( ) 字第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
B,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A,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生前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八) 被继承人A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死亡。
(九) 申请人甲、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十) 据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甲、乙、 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十一) 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三人:长子乙、次子丙、三子B;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 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 年 月 日先于被继承人 A 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十二) 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或 及关系人B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关系人B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长子乙、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 、女儿C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乙、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三
公证书(代位继承2)
( ) 字第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
己,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A,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十三) 被继承人A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死亡。
(十四) 申请人甲、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 ,包括:
1. 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十五) 据被继承人A的所有继承人甲、乙、 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十六) 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 A的子女共三人:长子乙、次子丙、三子己;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 年 月 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十七) 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乙、己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乙、己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 、女儿C代位继承。但,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 、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D应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D、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四
公证书(法定继承-转继承)
( ) 字第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丁,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
A,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戊,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 年X月 X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十八) 被继承人戊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死亡。
(十九) 继承人甲、乙、丙、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坐落在 的房屋 ,《房屋产权证》 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二十) 据继承人戊的所有继承人甲、乙、丙、丁、 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二十一) 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A;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其中戊的儿子乙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十二) 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A、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 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 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故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 一人继承)。又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乙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五
公证书(法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 ) 字第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丙,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丁,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戊,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甲、乙、丙、丁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二十三) 被继承人戊于 年 月 日 死亡。
(二十四) 根据继承人甲、乙、丙、丁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戊生前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
(二十五) 据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 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十六) 被继承人戊的配偶为甲;被继承人戊的子女共三人,分别为乙、丙、丁。被继承人戊的父亲为A,被继承人戊的母亲为B。其中,被继承人戊的父亲A于 年 月 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被继承人戊的母亲B于 年 月 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
(二十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二十八) 现甲、丙、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乙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戊与其配偶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即 为被继承人戊的遗产)。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应当由其配偶甲、父亲A、母亲B、儿子乙、丙、丁共同继承,因 A、 B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乙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有的上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由甲、丙、丁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六
公证书(遗嘱继承)
( ) 字第
申请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被继承人:
A ,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二十九) 被继承人A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亡。
(三十) 据被继承人A的所有继承人 称,被继承人A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A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A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A的其他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三十一) 继承人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或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
1. 坐落在 的房屋, 《房屋产权证》 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兹证明A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A的遗嘱, 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样式七
公证书(遗赠)
( ) 字第
受遗赠人:
甲,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遗赠人:
乙,女(或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省 市 街 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甲因继承乙遗赠人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三十二) 遗赠人乙于 年 月 日因病在 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或在 公证处)立有遗赠(公证书编号:[ ] 字第 号),表示将其下列遗产遗赠给申请人甲:
1. 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2. 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 元.现存 银行,存单号码:
3. 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十三) 申请人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乙遗赠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