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规范管理规定
证照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证照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已施行“三证合一”)、“企业法人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
第二章 证照的保管
第三条 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 公司证照的存放应确保安全可靠,除按照规定必须悬挂的以外,其他证照应当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加锁保存。
第五条 公司证照原则上都应该在办公区域内保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应得到行政部经理和总经理的审批,随后方可外携。
第三章 证照的申请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各类证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需要使用和复印证照时,应填写“证照使用或复印申请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经行政部经理和总经理的审批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司新办理的证照与年审后的证照必须在当日下午交回行政部。
第十条 如有特许情况需要使用证照时,需要经行政经理批准,并应于第2日交到行政部。
第四章 证照的年检和续办
第十一条 公司证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年检和续办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证照的年检和续办手续,一般由行政部负责办理,但财务类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的年检和续办手续由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证照的相关管理人员在离职时要办理好证照的相关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