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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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感谢贵司对 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与信任,就贵司与 的 案件事宜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由本所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第 条的约定:“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货款、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如果对方以财物作出赔付,则按财物的价值计算)的 %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
目前案件进展为: 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大写) (¥ 元)。按照上述约定,贵司应支付后期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贵司付款后,本所将立即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将律师费汇至以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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