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
立遗嘱人: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我们二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我二人育有子女为: (身份证号: )。
现因我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二人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市 区立下本遗嘱:
1. 关于本遗嘱
1.1 本遗嘱是二位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1.2 订立本遗嘱时,二位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 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二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1.4 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二位立遗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二位立遗嘱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
1.5 在本遗嘱订立前,二位立遗嘱人没有因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1.6 本遗嘱订立后,除二位立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其他人不享有继承权。
2. 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
我二人目前拥有的、列入本遗嘱处理范围的财产和权益有:
2.1 房产
我二人目前共同拥有房产 处,该房产目前登记于 名下,该房产为我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2.1.1 位于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
2.1.2 位于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
2.2 其他财产:
。
以上未列的我二人拥有的其他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同样作为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按本遗嘱处理。
3. 财产继承
3.1 若夫妻一方先去世,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均由后去世一方继承。我二人去世之后,届时实际拥有的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均由 个人继承。
3.2 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3.3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4.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4.1 我二人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
4.2 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如超出其财产份额则无权变更、解除。
5. 附则
5.1 本遗嘱一式 份,一份交 ,一份交 。
5.2 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订立该遗嘱我二人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