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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移违[ ]


(有关主管机关名称):
被不起诉人 涉嫌一案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不起诉人 需要没收的违法得予以移送,请依法处理。

(院印)


附:
不起诉决定书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第四联送达有关主管机关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
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一并使用。


三、 本文书共五联,第一联统一保管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不起诉人,第四联送达有关主管机关,第五联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