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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通知书


(存根)




公( )准见字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出生日期


申 请 人


执业证编号


律师事务所


会见时间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副本)




公( )准见字






申请人 律师事务


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


定,决定同意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


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公安局(印)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公( )准见字






申请人 律师事务


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


定,决定同意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


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公安局(印)







此联交申请人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公( )准见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定,决定同意




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会见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于


日被执行 )。请予以安排。




公安局(印)







此联交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单位